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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建议

发稿时间:2012-04-10 00:00: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从长期来看应完成其历史使命而逐渐消亡,从中期来看应逐渐打通与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衔接,从短期来看则应予以保留,但需要对这一政策进行完善。明确政策目标 限定保障对象

  淡化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性,突出其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定位直接影响其政策的执行方式和效果。如果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形成的背景决定了其政策目标的多重性偏重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性在特定时期是必要合理的,那么在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房改进入深化阶段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目标就应该逐渐回归到“经济”、“适用”的保障初衷。

  以低收入家庭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鉴于我国现有的财力,有必要缩小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避免因政策目标群体过于宽泛而使财政投入成为大众化的社会福利。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和建设标准也应与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只能是水平适度的基本保障。调整用地制度 扩大房源供给

  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有的土地供应方式。在土地供应方式上,可将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改为土地租赁。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土地价格上涨同步调整地租标准,从而共享土地增值收益。

  逐步开放二级市场,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不应仅局限于新建房,房改过程中的购买公房、安居工程房、集资建房等都应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范围。因此扩大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需要开放二级市场,同时制定相应政策,保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时同样享受优惠政策。建立信用体系 遏制违规行为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借鉴国外的方式,即提供个人完税证明作为个人信用的重要凭证,同时对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严格把关。现阶段我国的完税证明不能完全等同于收入证明,但可以从发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始,逐步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条件审核提供可靠信息。此外,为了遏制骗购等违规行为,可考虑附加个人担保制度,即要求每一个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要找到一个担保人,由其担保申请人收入的真实性,从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因申请难度加大而选择退出。调整供应模式 试点补贴办法

  一方面,从“只售不租”尽快调整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应体现为保障中低收入者有房可住,而不是拥有房产。通过积极发展和大力推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经济适用住房 “租售并举”,有效解决不同层次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由“补砖头”逐步过渡到“补人头”。将对供应者提供隐性补贴转化为向需求者提供显性补贴或货币补贴,从而使需求者的购房能力得到提升,同时杜绝开发企业利用政策漏洞牟利。完善政府监管 探索退出机制

  第一,借助市场、公众等多方面力量,实现政府有效监管。政府的主要责任应在于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从制度上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机制,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体系,在监管时也要借助市场力量,培育非盈利组织或企业作为收入核查第三方。

  第二,从发展方向来看,“共有产权”可能是实现政府投入的收益权、提供更为灵活的退出机制、体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目标的一种有效途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效果评估与发展前景研究”课题组,见习记者袁国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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