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国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数以亿计的独生子女人口。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数量已经突破1亿,农村独生子女数量也已超过3000万。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陆续步入老龄行列,正如当初一些人口学家所提醒社会的那样,现实的养老困境和养老风险正在迫近第一代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和家庭,中国即将迎来“独子养老”时代。不仅如此,独生子女父母如何养老已成为影响我国人口政策乃至经济、社会政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另外,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已经或即将进入老年阶段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另一种是指独生子女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本文探讨的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客观地说,多子女家庭养老所遇到的主要问题,独生子女家庭概莫能外,另外,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还有其特殊的一面。独生子女家庭是空巢家庭的高发群体[1],这些独生子女空巢家庭可能会面临更多、更大的养老难题,尤其是那些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作为一种简化至极的家庭结构,这种金字塔型家庭结构,意味着其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家庭[2],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家庭成员的生存风险和家庭的可持续发展风险两个方面。在我国进入老龄化并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以及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养老风险无疑是独生子女家庭最为突出的一种风险[3]。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大多数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的主要养老方式,而传统家庭养老风险防范机制的社会、经济、人口和道德基础正在瓦解,独生子女家庭已不具有传统中国家庭养老模式的客观基础[4]。独生子女的唯一性意味着独生子女一旦离开父母,就会给其父母的晚年生活带来很大影响。相对于多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少子女带来的人力资源和其他相关资源的短缺,会直接影响其父母晚年的生活质量,必将成为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养老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本文将基于现有研究所集中论述的问题做出评述,并就所关心的有关概念、论题做出进一步的探讨,以便为后续研究者参与相关问题的对话、交流和讨论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二、现有研究集中论述的问题及其结论
纵观国内外文献,由于国外没有类似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除针对独生子女本身的教育、心理等方面的研究外,国外缺乏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探讨。国内集中探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新世纪,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相关研究持续升温并成为舆论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现有的统计和测算数据表明,我国独生子女家庭主要集中在城镇地区,农村地区总量可观但较为分散,且呈现地区差异,所以相关研究多围绕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展开。从研究关注的论题分析,有近一半的文献涉及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问题,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地方经验总结,其余则具体探讨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养老问题及其对策。目前,研究的具体内容涉及独生子女家庭的居住方式、养老方式、养老内容、养老意愿、养老观念、养老压力和困境、空巢和残缺家庭的养老风险、计生家庭养老保障等方面。大多数研究侧重于理论探讨,实证研究较少而且多以个别城市为例证,大规模、大范围的定量研究仅有少数几例。
(一)有关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方式研究
1.居住方式、养老方式研究
养老首先会涉及“在哪养老”,即住在哪里或和谁居住的问题。独生子女父母和其子女共居还是分住会直接影响到父母晚年的衣食起居及其生活质量,因此,考察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居住方式十分必要。风笑天通过若干次全国范围较大规模的抽样调查发现,我国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目前的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他们的家庭结构、居住方式与同龄非独生子女父母相比差异明显,子女的婚姻状况是影响上述差异的主要因素。独生子女婚后单独居住的比例高达2/3,成为第一代独生子女婚住方式的主流。与此对应的,已婚独生子女的父母单独居住的比例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父母,已婚独生子女的身份、性别及其婚配对象的身份(即是否独生子女)对其父母的居住方式都有显著的影响。3/4的独生子女父母和非独生子女父母都将生病照料和日常生活照料看做老年生活中的最大担忧。但独生子女父母对生病照料的担心比例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父母,也更多地表现出对子女赡养自己所面临的客观困难的理解。上述这些差异不仅意味着独生子女父母的空巢期长于同龄非独生子女父母,而且直接影响到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方式的选择和家庭养老的支持力,特别是在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客观上要求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观念上变“依赖养老”为“独立养老”[5~8]。基于江苏、四川两省四县的入户调查数据,研究者对农村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居住状况及其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独生子女身份、性别与农村第一代独生子女目前的居住方式并不相关,而真正有影响的因素依然是青年的婚姻状况。与城市已婚独生子女2/3左右独立居住不同的是,农村已婚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都在八成左右,特别是已婚独生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明显高于同龄非独子女中的长女[9]。
家庭养老方式在中国社会传承数千年,但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发生了很大嬗变,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单纯依靠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巨大风险。独生子女父母要有效选择养老方式,将不得不受制于个人收入与健康状况、子女婚后居住方式、子女实际提供的生活照料、国家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10]。尹志刚依据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首批独生子女家庭调查数据,描述分析了具有不同特征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对不同家庭结构和假设的9种不同养老方式的选择状况,依据老年人不同自理能力,提出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模型的建构思考,探索规避老龄社会养老风险的制度架构[11]。王树新等人研究发现,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后首选养老方式仍是居家养老,然而独生子女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却在降低,特别是在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独生子女父母个人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自身健康状况及家庭养老资源对养老担心程度产生一定影响,并就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政府建立辅助制度以及加强独生子女父母自身养老意识等方面给出了建议[12]。
已有的研究一再表明,独生子女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在不断降低。基于这样的客观事实,仅靠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已难以保证独生子女父母老年的生活质量,必须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计划生育政策是对人们养老资源的一种制度性剥夺,30多年来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中国赢得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政府和社会有责任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提供制度性经济、服务保障支持。
2.养老内容、养老意愿研究
养老内容是触及养老最实质、最核心的部分,它是关于“养什么”的问题,并具体影响到老人的养老生活质量。通常情况下,养老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内容,这也是对“老有所养”的完整把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以及分配和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城乡家庭养老的经济保障压力将逐渐减缓,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困难将主要是由于人力资源短缺而造成的精神赡养、日常照料和健康维护等方面的非经济养老问题。穆光宗是较早提出“精神赡养”概念并提醒人们关注此事的学者。他认为,精神赡养既满足了年轻人的道德需求同时又满足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他主张应从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三个维度来全面把握“精神赡养”的内涵,即必须同时满足老年人的自尊需求、期待需求和亲情需求。穆光宗同时借用“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的理念,将“积极的精神赡养”理解为晚辈精神上的自足和祖辈精神上的自强[13]。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大量独生子女“空巢”家庭所面临的养老危机凸显了精神赡养问题的重要性。相对多子女家庭而言,独生子女父母的精神赡养问题更加突出,而其子女所能投入在精神赡养方面的时间、精力和情感资源却较为匮乏,这种矛盾决定了独生子女父母必将面临精神赡养的巨大挑战。虽然研究者提出了若干解决对策,但在当前的经济社会转型期,其可行性令人怀疑[14]。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尚处于中年晚期,大多数人介于50~60岁之间,属于“准老人”群体。假以时日,随着他们陆续进入老龄行列甚至高龄行列,独生子女家庭因人力资源和相关资源短缺而暴露出的问题将尽显无疑,到时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生病照料会成为困扰这些家庭和整个社会的大问题,所以政府和社会必须未雨绸缪,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意愿涉及赡养者和被赡养者双方,现有的研究更多侧重于被赡养者的养老意愿分析,而较少关注赡养者的养老意愿。在一般性老年养老意愿的研究中,可以按研究地域、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对其进行相应的归类[15]。大多数研究结果显示,不仅现实生活中居家养老或家庭养老仍是城乡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方式,而且在养老意愿调查中,选择居家养老或靠子女养老的比例也远大于选择机构养老,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机构养老作为未来的选择。
(二)有关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境和风险研究
1.养老困境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独生子女家庭最为典型的结构被称为“四二一”家庭。关于“四二一”家庭规模,我们可以参考郭志刚等人利用1990年“四普”数据的推算。据他推算,从2011~2060年50年期间,城乡三种类型婚姻(即“双独”、“单独”和“双非”婚姻)的期望概率,其中“双独”婚姻基本上处于10%~35%之间,2030年最高概率约为34%,而“单独”婚姻则基本上处于40%~50%之间[16]。这种基本而客观的婚配结构,决定了未来中国社会必将出现数以亿计的“四二一”或“四二二”家庭。上海作为我国人口高度集中、老龄化高龄化程度严重以及独生子女家庭所占比例较大的城市,引起研究者的持续关注。王庆荣基于上海闵行区独生子女父母的调查,指出大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在经济来源、社会保障、健康状况、对子女帮助和照料的期待以及亲子互动等方面的特征,提出诸多应对措施[17]。缪宇音等人以上海市杨浦区为例,对独生子女父母的现状、需求及养老意愿、养老预期进行分析,提出若干积极应对独生子女父母老龄化的对策建议[18]。目前“四二一”家庭在城市中所占比例不大,在农村所占比例很小,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况且也有学者对“四二一”庭养老持较为乐观的态度,认为以往的许多研究过分地夸大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供养的严重性,在大多数情况下独生子女是可以胜任老年人照顾的[19]。这种乐观是否如研究者分析的那样,尚需时间来检验。此外,还有一些以个别城市为例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实证研究,主要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并作出相应的对策回应。
2.几类特殊家庭的养老风险研究
(1)空巢家庭的养老风险研究。随着独生子女因求学、就业、结婚或其他原因而离开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会进入大部分或全部时间只剩下父母两人单独居住,或夫妇中只有一人居住的阶段,这种家庭类型就是独生子女空巢家庭。空巢阶段是核心家庭生命周期中特有的阶段,独生子女家庭是空巢家庭的高发群体。目前,关于独生子女空巢家庭研究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独生子女空巢家庭的基本特征、空巢持续时间和空巢分期等方面的研究[20~22]。另一类是集中论述独生子女家庭空巢引发的养老风险问题,包括风险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特征、具体表现、后果及其对策等内容[23]。在家庭空巢化的背景下,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家庭养老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了分离。二是家庭养老的功能出现弱化。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正在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三是养老功能出现转移即从家庭转向社会[24]。这些变化给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带来了空前的压力和风险,当然,城市空巢家庭与农村空巢家庭在养老方面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农村空巢家庭与目前留守现象相关。
(2)残缺家庭的养老风险研究。关于独生子女残缺家庭的养老风险研究,源于对独生子女家庭本身的风险的探讨。王秀银等人是较早提出关注独生子女伤亡现象的学者,研究者们基于独生子女伤亡家庭问卷调查分析,就对意外伤亡的大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经济补偿和精神关爱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建议[25]。其后,《人口研究》编辑部发起了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问题的深层思考的讨论。
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问题进行思考,明确指出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本质,并提出针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的预防和补救措施[26]。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人口与发展》编辑部开辟了专栏,发起了“救助和关怀遭遇意外风险的计生家庭”的专题讨论[27]。总体上来看,人口和社会学界认同独生子女家庭是风险家庭,在家庭养老方面存在着风险和隐患,并开始对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反思[28~29]。不过,针对部分学者提出应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的治本之策是放开二孩政策的主张,也有学者针锋相对地给予反驳,质疑“一胎化比二胎化风险更大”的观点[30]。实事求是地说,人口和社会学界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反思是必要和及时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和实施了30多年,需要在当前时刻全面审视其对我国经济社会宏观层面和计划生育家庭微观层面的利与弊的双重影响,特别是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疾病、车祸、溺水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残缺家庭的生活困境和养老负担,必须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认为很有必要调整现行的人口和生育政策,并对独生子女家庭本身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对已经残缺的家庭进行及时而高效的补救和扶助[31~32]。
(三)独生子女家庭计生保障问题研究
1.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问题实证研究
穆光宗基于山东潍坊市的调查,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较早的开拓性研究[33]。李建民运用2002年“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抽样调查”结果,探讨了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及其社会养老保障机制问题[34]。任睦银等人对青岛市郊区农村独生子女所作的调研和崔树义对山东三县计划生育家庭所作的调研,均对研究对象进行了描述性的分析。研究表明,与非计划生育夫妇相比,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和困难[35~36]。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涉及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特别是2009年下半年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相关研究成为讨论和争议的热点[37]。
2.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政策研究
陶鹰对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探索。作者围绕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经济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现阶段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经济保障方式的探索和种类,以及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等五个方面问题的一系列研究、探讨和实践进行了综述[38]。曾毅提出农村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一体工程概念,主张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工作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中加以综合考虑,得到很多研究者的回应[39]。但是,具体的实践显得相对滞后。针对这一局面,一些计生工作专家和学者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角度,根据全国各地计生保障实施经验,提出了许多可行性方案[40]。
三、简要的评价及若干有待探讨的问题
(一)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评价
上述研究文献中,多数研究主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专门以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为研究对象探讨养老问题的实证研究仅有若干项,而农村方面的实证研究更不多见。从总体上看,国内研究视域宽泛,或从宏观的制度、政策、文化变迁视角研究养老问题,或从微观的家庭结构、代际关系、居住方式等方面探讨养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部分研究采用与非独生子女家庭进行比较的方法,相关研究多围绕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方式展开。目前国内相关研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互脱节。大部分理论研究没有经验材料支持。为数不多的经验研究也缺少明确的理论框架支持,因而理论解释力不强。即使纯理论探讨的文章也缺乏必要的宏观或微观理论支撑。
二是观点纷呈,分歧多于共识,各研究间缺乏借鉴、比较和积累。比如,围绕养老方式或模式研究家庭养老、居家养老、自我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等不同概念的提出和解释,反映了人们在基本概念的定义上还存在很多歧义。
三是理论分析多于实证研究,缺乏较大规模和系统的经验研究,且代表性不强,研究设计比较简单,操作方法欠规范。特别是基本概念如“第一代独生子女”、“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等概念的界定和具体操作存在较大出入和争议。研究所采用的多为简单统计分析方法,缺少严密的假设及论证过程,资料分析不够深入系统。
(二)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商榷的问题
1.关于比较研究方法的思考
比较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中常用的方法,特别是在定量研究中,需要以某一变量为参照,考察分析与其他同类事物的差异。但在进行较为宏观的比较研究时,历时态比较和共时态比较都应该充分考虑具体的国情、区情或社情。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建立在多子女基础上的各种养老实践,也许会在许多重要方面不能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养老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有关多子女条件下普通老年人家庭养老的各种结论,在独生子女条件下或许需要重新考虑[41]。对于独生子女父母来说,他们面临家庭养老困境的严重性将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的孩子和哪一类人结婚有关,譬如是“双独家庭”还是“单独家庭”,不能泛泛而论。我国地域差异明显,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在经济、文化和习俗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城市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可以推论到农村,此地研究发现能否推论至彼地,在没有充分的数据资料验证支持下,是不能轻率下结论的。我们看到的事实是,不少研究以某个城市、某个城区或某个农村地区为例,就直接断言中国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如何如何,这种在学术研究上的不规范、不严谨的做法值得警惕,需要避免。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部分研究采用与非独生子女家庭进行比较的方法,这种比较在养老研究中是否可行和可信,也值得商榷。我们知道,独生子女父母目前大多处于50~60岁之间,属于“准老人”群体。即使研究者将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和同年龄段的非独生子女及其父母进行比较,也存在一个疑问,就是研究者在将一个尚未成为“社会事实”的研究对象群体(即未老的独生子女父母)与同样未成为“社会事实”的另一群体(即未老的非独生子女父母)作比较,其研究发现和结论需要时间的检验。当然,前瞻性和探索性的研究是可以的,因为科学研究需要探索并允许试错。
2.其他相关问题的思考
(1)关于第一代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界定问题。概念是构建理论大厦的砖石,无论是纯理论分析还是量化研究,都需要对相关概念作出必要的交代和合理的界定。关于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其核心的概念莫过于“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涉及“独生子女”、“第一代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等几个相关的概念,需要分别加以探讨。在实际研究中,特别是考察第一代或首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时,应重点厘清“第一代独生子女”和“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两个概念,如何界定这两个群体的年龄段是个需要反复斟酌的事情。这既要考虑与已有研究的呼应和对话,又要考虑我国城乡调查和该群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界定。前文所引部分相关研究中的量化研究都给出各自的年龄界定,但不同的研究对于这两类群体的年龄界定差距较大。以“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界定为例,笔者认为既要考虑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年龄段,又要考虑其父母的生育年龄情况。同时,还要注意城乡之间的某些差异。农村的早婚早育习俗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不能直接借用城市第一代已婚独生子女父母的年龄段划分,也不能将独生子女父母的年龄下限过于延后,因为越是年轻的父母越缺少对未来养老的意识和意愿,已有的研究已经证实了这一点[42]。有关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概念界定问题宜展开专门探讨;另外,关于养老及其他相关概念,在一般性的养老研究中涉及很多,比如养老方式、养老模式等概念之间争议颇大,此处也不做进一步讨论。
(2)关于第一代独生子女数量及分布问题。迄今为止,我国独生子女数量和城乡分布尚无准确数据。尽管有部分学者根据以往的人口普查数据或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做出不同的测算,但我国独生子女数量到底多少仍然是个谜团,或许有人会寄托于2010年的“六普”数据诚如有的人口学者所言,指望“六普”数据获悉中国确切人口,似乎也难实现。现代社会的高流动性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实施等多重因素,决定了人口普查数据也未必精确。这一事实直接影响到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研究,因为在我们不知道第一代或首批独生子女总量、城乡和各地区实际分布的情况下,很多实证研究尤其是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抽样调查是无法进行的,研究者只能根据经验或主观判断去选择调查地点,由此获得的数据和研究发现的代表性可想而知。这种研究状况与我国社会科学界缺乏必要的信息积累和储存不无关系,也与有关部门信息管理不到位有关,需要加快相关人口信息储存、更新系统建设。
总之,鉴于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和缺憾,笔者认为,需要学术界特别是人口和社会学者围绕相关概念界定、研究方法的规范化、地方经验的理论提升和研究思路的创新等问题展开充分讨论,人口和社会科学期刊宜定期开辟专栏讨论相关论题,养老和社会保障交流平台应向致力于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的研究者开放,加强跨学科合作与争鸣。通过对话、交流和讨论,逐步消弭学术分歧,达成理论共识,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城乡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保障事业,逐渐化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保障风险。
基金项目: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社会保障问题抽样调查研究”(10CSH051);2006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独生子女问题研究”(06JZD0027)。
作者简介:徐俊(1973-),安徽合肥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家庭社会学、农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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