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收入分配体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尝试,但效果并不理想,最突出的问题是分配不公。造成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政府对全社会收入分配的监管与调控职能不到位,使社会上许多明显分配不公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在未来的改革中,政府应当依据现行的基本分配制度,加强对包括政府自身在内的社会各界收入分配的监管与调控。
加强对政府自身内部收入分配的监管与调控
政府内部的收入分配,通俗地讲就是吃财政饭人员的收入分配。由于政府人员的整体收入水平主要是取决于财政收入,因此首先要对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行合理的调控。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劳动者占比过低,出资者和政府收入占比过大,这是不争的事实。为此,中央“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这就意味着要调减政府的收入占比。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社会保障缴费收入等。今后在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中,政府应调减哪块收入,如何调减?这都将要在政府的监管与调控中得以实现。政府人员的分配不公的问题也很突出。从区域之间的收入水平来看,其差距并非依据某种公平的标准。贫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更是显得不公平,同是大学刚毕业的公务员在不同地区往往相差好几倍。从政府人员的收入构成来看,也是很不合理。公务员实行的是职务工资制,但各种补贴却成为其收入的主要部分。这足以说明政府人员的收入分配很不规范。因此,要通过加强监管与调控,在改革中逐步缓解政府人员的分配不公问题。如果政府部门自身的分配不公问题都不能有效得到解决,全社会各种类型的部门和单位的分配不公问题将更难以解决。
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与调控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状况对全社会的影响最大。因此,政府无论从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职能还是从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出发,都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与调控。一方面,要合理调控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的整体收入水平,通过推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对企业内部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进行必要的监管。通过完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适当限制管理层的过高收入。同时要认真对待普通职工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逐步解决同工不同酬、“体制内”与“体制外”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等突出问题。
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与调控
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收入分配虽然不能像对国有企业那样以产权主体的身份加以约束,但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及其收入分配的监管与调控是不可或缺的。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分配最突出的问题是普通职工收入水平被压得过低。这也是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过低的直接原因。要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格局,合理调整经营者与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监管,通过合法途径提高劳动者对工资水平的议价能力,改变“强资弱劳”的劳资关系,保障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建立能为劳资双方共同接受的公平的收入分配秩序。对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要通过经济、法律、信息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资互利双赢。对于小企业,应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力促企业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进行分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坚决制止违法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加强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监管与调控
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通过财税、金融和物价等途径来实现,这就更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管与调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以再分配的公平调节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要在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与之配套的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及其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提高教育、医疗和住房等社会公益事业占GDP的比重,并规范垄断行业的收费,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水平。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