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低端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差距
让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稍快于平均工资的增长
垄断行业的工资要慢涨、少涨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这是对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第三十二章“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有关战略部署的进一步具体化。
缩小低端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差距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年均9.9%的经济增长速度快速发展。但是,高速发展的背后,城镇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却总体增长偏慢,部分职工工资增长速度跟不上物价上涨速度,并由此导致部分劳动者实际生活水平下降。
《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是切合实际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同时也跟“十二五”规划纲要有关整体要求一脉相承。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很宽,既涉及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分配,也涉及财富分配;既涉及收入分配流量,也涉及财富存量;劳动报酬分配中包含了工资分配,其制度改革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而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所确立的“两个同步”原则——居民收入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通知》还提到了两个量化指标,一个是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一个是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两个指标也是来源于“十二五”规划纲要。
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在1994年,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最近四五年来,我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速度在逐年加快。之所以提出增长13%以上,就是要使最低工资的提高速度适当快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这样就会使低端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应有的差距范围内。
适用于最低工资制的劳动者范畴,一般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中那些低端岗位劳动者,这些低端岗位原来与其他岗位的工资水平差距拉得比较大,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特别是小平同志所讲的“共同富裕”的要求。因此,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让低端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合理提高,缩小低端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工资差距,让低端劳动者体面地、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
就“十一五”时期看,最低工资标准累计调整了3.2次,年均增长了12.9%(其中含2009年金融危机暂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十二五”期间如没有大的国际经济危机冲击,这一预期性指标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第二个指标是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提出这个数字是有国际经验可以参考借鉴的。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这些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大体上都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我国作为刚刚进入中等收入行列的国家,在“十二五”期末,也就是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既有这个需要,也具有可行性。
一些人对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比重有些误解,认为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仅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几,不到百分之三十。这是一个误判。他们是将最低工资标准同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对比,这样对比确实差距比较大。但是同城镇从业人员(包含非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等)平均工资相比,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超过30%,有些已达到34%~35%,所以用5年时间让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不说肯定实现,至少是难度不大。
普通职工工资增长要快
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的指标外,对用人单位各类中、低层级的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也要有一个合理的增长。这也是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两个同步中第二个同步,即“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总体要求的需要。
之所以提出社会各类中、低层级的劳动者的工资要合理增长,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工资分配和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对此应进行调整的需要。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情况,主要通过建立劳资平等协商制度来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其中,尤其要把中低端岗位劳动者工资增长作为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保证他们在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的同时,能够有稍快一点的增长,从而缩小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差距,以促进调整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政府应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进一步减轻其税费负担,使之有能力给员工合理增加工资,又不危及企业的生存发展,资方也能获得合理的利润。对于国有企业,则需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办法来区别安排其工资的增长。从整个社会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来看,就是要使“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但不同行业、企业、层级的员工工资增长则应有所不同。其中,重点是让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稍快于平均工资的增长。
对于工资增长,国家只是提出了“两个同步”的基本方针和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在具体落实时,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决不能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去要求企业涨工资,不能走计划经济的老路子,必须用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来贯彻。
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除了低端岗位劳动者的工资必须随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相应执行外,其他员工工资的正常增长,非国有企业应该采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方式,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本行业企业经济状况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而国有企业一般采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安排工资增长。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增加职工的工资,都必须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为基础。这才是贯彻落实“两个同步”基本方针的正确途径。
按照《劳动合同法》,各类企业都可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重点要做的领域在非公企业,因为非公企业普遍没有形成一个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但在国有单位,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某些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工资结构,提高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而一些垄断行业企业,更多地需要实行厂务公开,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和监督,而不是要求他们去涨已经很高的工资。
垄断行业的工资要慢涨、少涨
近几年社会舆论对垄断行业的高薪问题口诛笔伐,批评部分央企工资水平过高,增幅过快。特别是近年来诸如电信、金融等行业职工的过高收入,已成为公众非议焦点,甚至有人把国资委管辖下的煤、电、油、运等行业,称之为“十二豪门”。
“豪门盛宴”之所以遭遇“非议”,是因为这种“盛宴”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而形成的收入,而是以国家政策和行政力量为主导产生的收入。在行业垄断下,谁拥有垄断权,谁掌握了垄断资源,谁的工资福利就高、待遇就好,这已是现有工资分配秩序的一个“潜规则”。
垄断行业超出劳动贡献所获得的高收入,理应进行调节。国际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都是进行控制的,不能由其自己说了算。我们国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也不应例外。
简言之,我国高收入的垄断行业的工资就是要慢涨或少涨,有些个别的垄断行业可以暂时不涨,因为已经远远超出它的劳动贡献报酬。
值得肯定的是,从2009年开始至今,国资委对央企薪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央企工资实施“双控制”:工资总量的控制和人均工资的控制,其目的就是要缩小行业工资差距。国资委对央企实行工资双控,据我所知还没有全部完成,还在继续落实之中。因此,方向应坚持,初步效果也值得肯定,今后应进一步做好有关调控工作。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只是整个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部分,要全面解决我国的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和贫富差距扩大问题,需要在更宽广的领域进行标本兼治的改革。
(本刊记者王红茹、实习生刘靖宇采访整理)
悲催的收入
2011年,如果你将手里的一万元投资白银,去除通胀因素、汇率因素后,亏损额是2040元;如果买了黄金,账面上亏损额219元;如果投资中国上证A股,最后手里只剩下7292元;而这些都还没计算交易成本。如果什么也不买,把钱存一年定期,一万元也会没了190元。(来自互联网)
外国的最低工资
欧盟
有升有降
欧盟范围内,有18个国家规定了最低工资的底线。没有规定的国家,也都通过产业间的协议保证“最低工资”。日前,在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督促下,希腊被迫将最低工资下调22%,以刺激就业增长。而30万葡萄牙民众则在首都里斯本举行示威游行和集会,抗议当局的经济紧缩政策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并要求提高最低工资。
美国
以消费者购买力指数为参考
美国的最低工资是时薪7.25美元。最低工资标准最早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而后主要以消费者购买力指数为参考,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贫困人口的日常生活。
俄罗斯
10年涨了32倍
俄罗斯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611卢布(约合人民币1055元)。普京表示,目标是缩小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差距。自2000年来,俄罗斯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增长了32倍。
巴西
调整最低工资来稳定内需
2012年1月1日起,巴西将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4%,达到622雷亚尔(约合334美元)。去年2月,巴西国会通过法律,规定在未来4年里每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参考通胀水平,以及上一年的经济增长速度。经济界人士认为,在外部经济形势恶化的情况下,调整最低工资有利于稳定内需。
印度
最低工资立法有助于控制人口流动
2012年,印度政府将重拾55年以前的提案,商讨将最低工资与食物、衣服、燃料和住房等价格相挂钩。印度职工联盟秘书长表示,将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立法有助于控制人口向大城市的流动。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