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报》最近登了中国社科院教授高培勇的《谁是中国的纳税人》一文。文章开宗明义就说“在当前的中国,能够充当纳税人、具有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不是自然人居民,而是企业法人”,大有民智未开,自然人不足以言纳税人身份之感。接着给读者提供了三条启示,强调培养纳税人意识与培养纳税意识同样重要,似乎作为个体存在的人还不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只有企业才配享有纳税人的权利。如果只是学术探讨倒也无可厚非,但以税收学界权威人士身份而论,高教授此言实有惊世骇俗的效果。尽管多年前本人曾得蒙高教授指导,但对此文之观点实不敢苟同。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在此甘冒忤逆师长之大不韪,就文中模棱混淆之处加以辨析。真理愈辩愈明,欢迎有识之士批评指正。
如高老师所言,“只有既负有纳税义务,又直接缴纳税收给税务机关的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尽管名义上以自然人居民为纳税人,但由于它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且采用间接的征管办法——— 代扣代缴制,故而,它实际上也是通过企业法人之手缴纳给税务部门的。”也即只要不是自己到办税大厅去申报纳税,即便税法规定其负有纳税义务,就不能算是纳税人。这话分明就与他的另一句话“税收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所谓纳税人,指的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相悖。在他看来,直接缴纳这样一个技术处理环节,在此完全替代了法律规范,由此陷入了技术决定论的泥沼。
高老师严格区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差别,看起来是富于专业精神,却暴露出学者的有限理性。在普罗大众眼中,凡是自己对国家的税收收入做出贡献,便应被视为纳税人,便有权伸张纳税人的各项法定权益。这也正是近年来两会代表委员要求国家预决算报告通俗易懂,公务部门晒“三公”,政府财政支出透明化的呼声日高之因由。可是专家学者的工具理性高过价值理性,往往运用一些专业术语陷大众于云山雾罩之中,进而掩盖了社会的主要矛盾。
最后,再来看看全文最重要的三点启示。第一,“在一个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相对稀缺的社会,无论是提升纳税意识,还是提升纳税人意识,都往往很难谈起”。我不大明白纳税意识和纳税人意识有何区别,如果依照上面的技术逻辑,我们自然人不算纳税人,那需要做的就是先成为纳税人,才谈得上提升纳税人意识,进而谈提升纳税意识。这就与民国时期先要国民党训政,待党化教育思想深入人心,方能谈立宪有异曲同工之妙;第二,“无论是税收负担的稍许变化,还是税收收入增速的稍许提升,都会带来商品价格水平的极大波动”。这又把税收与价格的因果关系颠倒了。有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商品的价格取决于价值和供求关系,却从来没有听说过税收决定价格。刚好相反,近年来中国的财政实践证明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受到物价指数变化的影响,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和税率的简化,也正好是要避免因通货膨胀带来的档次爬升;第三,“在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在对企业法人征税而未拓展至对自然人居民征税的格局下,税务部门所能调动的主要资源,当然要投向于间接税而非直接税”。这又是以果为因替中国现有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开脱。现在的间接税收入比重高,不是导致税务部门无法与自然人对接的原因,刚好是因为我们对收入监管的各项配套措施跟不上,才只能停留在所得税发展畸形的这样一个初级阶段。
中国传统文化既有“惠民”的精华,也有“牧民”的糟粕。无论是孔子的“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还是老子的“强其骨,实其腹,弱其志,虚其心”;无论是商鞅的“有道之国务在弱民”,还是庄子的“绝圣弃知而天下大治”,都把民众的无知无能作为维护统治的有效手段。高老师认为中国的自然人尚未取得纳税人的资格,剥夺了纳税人的话语权,恐怕也是中了这种愚民思想的余毒,以其昭昭,使人昏昏。不过我们身处的时代已经变了,纳税人意识早已形成,如高老师自己所说:“不仅有企业家、公务员、教师,也有工人、农民和学生。换言之,几乎没有人不把自己视作纳税人。”在我看来,这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如果大家都听了高老师的教诲,放弃自己的纳税人身份,进而放弃纳税人权利,恐怕这才是社会的悲哀。因此,我想说,只要对国家的富强付出劳动,只要为国家的税收做出贡献的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中国的纳税人!
(作者系绵阳市财政局副局长、西南财经大学税收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