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这是我们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大战略举措。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有利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在分配领域维护和实现公平公正的和谐原则,尽快实现共同富裕总体目标;稳定城乡居民消费预期,刺激城乡居民消费需求,扩大以消费为重点的社会总需求,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营造一种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生活秩序;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我国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增幅缓慢的主要原因:一是财政用于农业和农村投入相对较少,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民负担和农业生产成本增大,农民增收渠道狭窄;二是现行分配政策,过多地向政府、向企业、向城市、向发达地区、向垄断行业、向强势群体倾斜,进而导致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偏低,城乡、区域、行业和不同群体收入差距扩大;三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相对较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或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较小。
建议各地政府采取以下对策措施,继续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不断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1.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各地政府要紧紧把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以扩大消费需求为重点,着力推进需求结构调整,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局面;以产业聚集区建设为载体,着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尽快形成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有机联系、有机组合的产业组织体系;以发展低碳经济为方向,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尽快形成以现代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低碳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着力推进城乡区域结构调整,实现要素资源空间配置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不断提高企业和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水平,为做大、做优国民经济“蛋糕”、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
2.实现社会更加充分就业。各地政府要把实现社会充分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主要采用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政策措施,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或再就业。放宽创业主体市场准入领域和登记条件,简化创业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适当延长免收初创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提高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激发全民的致富欲望和创业激情,使更多的人在宽松的环境中自主创业,成功创业,通过就业和创业不断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的工资收入、财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
3.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力度,扩大公共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覆盖范围,加大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等补贴政策实施力度。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建设,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销售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市场开拓、引导生产、加工转化、销售服务方面的作用。加快农村小城镇和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小城镇和县域工业园区聚集,促进城市商贸、金融、物流等第三产业向农村拓展,不断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城乡产业布局,促使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农业生产成本,拓宽农民致富和增收渠道,逐步提高广大农民收入水平。
4.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地政府要依据本地经济发展、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且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企业薪酬结构和动态调整机制,基础工资要以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为依据,岗位工资要与岗位职责、技能要求、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相联系,浮动工资要与职工个人贡献、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利润增长相协调。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尽快将政府预算收入增幅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还要减轻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税费负担,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适当扩大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增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既有劳资双方的博弈,又有政府相关制度和政策的支持。
5.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建议目前按30%左右的比例,分别测定新一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逐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及时调整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标准;建立由政府出资为主、医疗服务收费为辅的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医疗社会保险水平,减少参保人员和参合农民基本医疗个人支付项目和支付比例;增大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力度,扩大住房援助政策实施范围,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扩大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实施发围,还要探索完善以助困、助残、助学、助医、救灾等为主的慈善救助体系,不断增加城乡中低收入居民的保障性、转移性收入。
6.健全完善价格补贴制度。各地政府要分层编制消费价格指数,准确反映消费价格上涨对不同收入群体尤其是对中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实际影响,并以此为依据完善通胀损失补偿机制。对水、电、气等与居民生活紧密相关并由政府直接定价的商品,在调价前,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应多听取专家的建议和群众的意见,做好调价对居民家庭生活尤其是对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影响的调查、测算及补贴方案,在调价方案出台后应及时给予适当的调价补贴。对粮油及肉蛋禽和蔬菜等市场定价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根据中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价格上涨情况,政府应及时对中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的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城乡中低收入居民实际收入不受调价、涨价的影响,逐步增强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不断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