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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PP模式促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

发稿时间:2015-08-26 00:00:00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作者:胡川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同完成基础设施等(准)公共物品建设与开发的一种模式。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背景下,PPP模式应用将成为(准)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举措。

  PPP模式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高铁、公路、机场、市政设施等(准)公共设施建设成就令人瞩目。然而受制于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的问题越来越掣肘(准)公共物品的提供,而且政府主导的(准)公共物品建设与开发的效率问题也一直广为诟病。过去若干年,政府通过构建投融资平台去获取(准)公共物品的建设资金,但由于盈利能力不强、流动性较弱、运营效率偏低等原因,其融资能力逐步消退直至丧失,甚至出现资产负债。在此背景下,PPP模式应运而生。

  PPP模式就是要系统解决(准)公共物品建设与发展资金来源的渠道及方式问题,并在此过程中推动管理水平、运营效率的提升。

  首先,除政府以外的其他资本掌控者参与(准)公共物品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必然在多个层面对政府一元化投资主体地位形成挑战,不同管理模式之间的碰撞将愈演愈烈。某种程度上,这种碰撞与冲突有利于全新的管理模式的孕育与培植,从而推动(准)公共物品项目开发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其次,政府控制的投融资平台采用PPP模式,将出现多元主体混合治理的局面。此背景下,政府过度干预和出资人缺位等问题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其原因在于,其他主体不可能不关注自身投入的资本的运营状况,多元主体的充分参与有利于优化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并且,其他投资主体的参与程度越深,其效果越明显。

  再次,PPP模式在项目层面的应用,也有利于项目治理水平的提升。政府利益代表和其他利益代表将展开博弈,多元目标和多元利益将充分协调。因此,传统项目治理中的“一言堂”局面将有所改变。

  最后,民营资本的加盟将使组织运行更关注效率和效益。民营资本对成本和利润的重视,将为PPP模式添加动力和活力。政府投入由于出资人虚位,往往忽视成本问题,而民营资本对成本的重视弥补了政府投入主体在此方面的不足。民营资本主体的进入,将改变组织的运营行为,提高资金的投入效率,将宝贵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综上所述,PPP模式的应用丰富了(准)公共物品开发与建设的商业模式,也促进了(准)公共物品开发的效率、效益和管理水平提升。

  应用PPP模式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PPP模式不是对传统政府投融资平台模式的简单替代和翻牌。其应用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其一,引入民营资本须保证其实现合理的收益。(准)公共物品开发可预见的收益将成为PPP模式能否应用的关键。随着计费技术的改进,许多(准)公共物品服务的收费成为了可能。对于可计费的(准)公共物品开发,可以优先考虑PPP模式。对于不能计费的(准)公共物品的开发,如果要通过PPP模式引入民营资本,就必须保证其实现合理收益。所以要对政府财力和可利用资源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无法计费的(准)公共物品通过PPP模式引入,要让财政资金来托底。如此既能满足(准)公共物品的充分供给,又能保证民营资本的合理收益,实现双赢。

  其二,PPP模式中多元资本主体须相容。通常来说,政府投资主体和民营投资主体做到“资合”是有一定难度的,原因就在于两者的目标不一致。政府投资主体要以政府意图为方向,而民营投资主体考虑的是利益最大化,二者之间的目标有时候是不可调和的。而且,政府投资主体与民营投资主体之间的信任有时也难以建立。在两者不相容的背景下,强行引入PPP模式可能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三,引入的民营投资主体须具备较强的实力和管理能力。PPP模式并非对所有的民营资本都全盘接纳。出于风险承受力的考虑,参与PPP模式的民营投资主体应为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机构投资主体。而且,为了帮助政府提高(准)公共物品的管理水平,这些机构投资者本身应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这二者兼具才有利于提升(准)公共物品的开发效率和效益。

  应用PPP模式应注意的一些关键点

  PPP模式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一些关键点,如项目收益的测算、组织治理结构的形成与优化、政府投资主体管理水平的升级等。

  第一,PPP模式实施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准确测算项目未来收益,这是民营投资主体参与的关键考虑因素。尤其是针对不能收费和暂时不会收费的(准)公共物品项目,对政府财力展开综合评估就显得更为重要。只有这样,PPP模式的风险才是可控的,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PPP模式下,相关组织的治理结构必须进一步优化。其中,董事会的建设与确权尤为必要。一是董事会中政府出资人代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必须明确。二是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重应适当加大,其权力和责任也要进一步明确。三是总经理及其管理团队的职业化应逐步提上议事日程,避免出现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的问题。

  第三,要加大对组织决策及运营的监管。强调保证民营投资主体的合理收益,并不意味着一味迎合民营投资主体的利益诉求。除了强化政府投资主体代表的责任外,必要的外部监管不可或缺,因此,还应进一步加大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度。

  第四,PPP模式的着力点应放在政府投资主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上。只有政府投资主体的管理水平升级了,才能真正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提供更多的(准)公共物品,以提高政府公共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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