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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县市不动产登记整合滞后:已成为条例实施障碍

发稿时间:2015-04-20 00:00: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市、县两级登记工作一直严重滞后。近日,国土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确保在年内完成。
 
  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全国来看,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严重滞后,已成为当前制约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制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的最大难题和障碍”。
 
  截至今年3月底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全国300多个地市州盟、2800多个县市区旗中,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即使已经完成职责整合的市县,大多数也尚未将相应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具体从事登记的工作人员尚未整合到位。”
 
  这位负责人分析表示,“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各地不能停留在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小组层面,要实实在在地整合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如果市县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到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没有实施主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无法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这项国家重大改革任务在市县层面就无法具体实施。”
 
  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此前曾指出,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基本完成,但市县一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没有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关键在地方,特别是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一级”。
 
  王广华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如果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可能面临行政违法的尴尬局面。”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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