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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税收优惠“乱象丛生”遭清理

发稿时间:2014-12-10 00:00: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12月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提出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将清理结果在2015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据统计,2010年和2011年全国因减免税减少财政收入1.63万亿元和1.51万亿元,两年间财政收入减少超3万亿,区域性税收优惠是重要原因。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必须下大力气清理整顿。

  专家指出,《通知》出台,意在清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打破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

  近年来,各地争相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组合作为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最有分量的手段之一,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有碎片化和泛化趋势,造成了明显的不良效应。

  “一是在统一市场中造成了区域分割,二是在中央、地方关系上助长了‘公关’式政策倾斜和‘跑部钱进’行为模式。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通过提供与纳税人缴纳税款额度挂钩的财政返还,施行实际上的区域性税收政策,使得财税政策执行出现不少乱象。”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贾康表示。

  《通知》强调,各地方、各部门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规范清理竞争性领域专项和‘税收洼地’式优惠政策,对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应彻底终止,未到期的要明确政策终止的过渡期,具有全国性推广价值的,应尽快转化为普惠制。”

  此外,《通知》在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这两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要坚决予以取消。

  国务院提出,要建立四个机制,包括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以建立健全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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