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这次方案调整涉及哪些具体对象?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改革后相关人员的薪酬水平将如何变化?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对象:方案适用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及转轨、转型和转制过程中,由于体制机制的不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的不配套以及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不到位,企业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不科学,薪酬水平不合理,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邱小平表示,中央此次薪酬调整方案,将改革对象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目前,部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大约是同期全国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51474元的20倍。2013年我国沪深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76.3万元,而部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是他们的2倍左右。另外有部分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高薪不但不与经营业绩挂钩,而且不受任何影响。
“中央此次出台《改革方案》,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单纯对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调整本身,它直接关乎社会价值理念、价值取向的重塑,在收入分配领域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导向作用十分明显。”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刘学民说。
“这只是改革的第一步,未来还将逐步推开。”邱小平同时指出,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要求,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之所以先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改起,主要是考虑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并且严格规范他们的薪酬水平,不仅是中央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合理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有利于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邱小平进一步强调。
亮点:以企业功能性质区分薪酬分配
针对当前中央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邱小平表示,这次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要完善薪酬确定机制。
首先,要科学设定薪酬结构。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改革后将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邱小平说。
其次,要健全薪酬确定办法。《改革方案》提出了确定薪酬水平的方案,即: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内确定。考虑到在不同企业任职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都是由中央任命的,为体现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对他们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年薪。
与此同时,绩效年薪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设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目的是考虑不同功能性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经营规模企业的区别,体现这些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邱小平表示,系数设置方案应进一步具体设计。“从原则上讲,以企业功能性质区分,竞争性企业系数应高于垄断性企业。以经营规模划分,规模大的企业系数应高于经营规模小的企业。”他补充道,任期激励收入还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邱小平坦言,“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这对于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通过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员工的积极性也会得到调动,实际上理顺了企业内部薪酬的公平性,这对调动整个企业职工的积极性都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