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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很热,“破坏环境罪”很冷

发稿时间:2011-08-15 00:00:00

  渤海海上最大油田蓬莱19-3油田于2011年6月4日发生了漏油事故,迄今已超两个月,但油田作业者康菲石油公司依然没完成油污清理工作。国家海洋局近日对康菲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油污提出批评,并表示“目前为止,康菲采取的仍只是一些临时性的措施”。

  此次漏油不仅污染了附近的大面积海面,也殃及了近海的海滩。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之前公布的消息显示,辽宁绥中东戴河浴场沿岸、河北京唐港浅水湾浴场,均发现了来自蓬莱19-3油田的油污。而中海油人士在7月初却说,漏油范围很小,只涉及200平米左右。

  那么,作为污染事故责任人,康菲公司将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国家海洋局的官员表示,可能将对康菲处以20万人民币的罚款。罚款20万,让人难以置信,对石油巨头来讲,这买不了几瓶拉菲,也只值天价吊灯上的几块水晶。不过这罚款20万确实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罚20万还是最高的!

  有人或许想到了2010年5月份的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事故责任方英国石油公司在第四天就给出了原油泄漏的数字,并立刻主动进行赔付。最终结果是英国石油公司出资200亿美元建立了赔偿基金,CEO海沃德因此下台。事故还导致这个百年巨头20年来首次亏损,股价迅速跌去了一半以上。

  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机制和法规,英国石油公司的遭遇不太可能在中国出现。虽然海洋局不排除将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由此金额可能将超过20万元,但公众普遍担心,最终的结局会不会像2010年的大连漏油事故一样,不了了之。大连漏油事故溢油量超万吨,创下了中国海上溢油事故之最,但最终的损害评估和赔偿,都成了没影的事。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添加了环境污染罪,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却几乎成了棉条棒子。该法施行十年,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三起。每年发生2万件左右的环境违法案件,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却极其罕见,中国司法在环境领域近乎失效,岂非咄咄怪事!

  “破坏环境罪”定案为什么如此困难?首要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都是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它们大都是与政府利益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企业。环保执法部门自然就人微言轻、形同虚设。

  要改变环保执法乏力的困局,开放公众和民间组织的参与是一个重要途径。因为环境保护是公益事业,其根本动力来源于公众。在一些环保做得很好的发达国家,来自民间社会的各种公益组织、基金会、慈善机构等都十分发达,是环保运动的主要推动力量。

  但目前我国的很多制度设计,却是在阻碍公众的环保参与。比如2006年中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在环境司法领域,群体诉讼必须分解为个体诉讼。对诉讼主体资格严加限制,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几乎成了不可能任务。据《人民日报》报道,法院的负责人的解释是:“诉讼主体资格之所以从严控制,是避免人人都来告,造成诉讼泛滥。”但实际上,环境违法案件非常专业,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取证和举证艰难,有关环境证据鉴定成本非常高,个体诉讼显然难度极大。即使诉讼成功,赔偿也极其有限,很难起到对污染事故责任人的惩罚作用。

  8月1日,自然之友等12家环保组织发出公开信,呼吁国家海洋局加快中海油溢油事件处理;同时表示,如果国家海洋局在短时间内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将不排除在近期率先提起公益诉讼。

  我们期待这样的民间环保参与能在司法领域获得支持,因为环境保护终究是公益事业,环境归根到底是属于广大公众的,如果环境领域违法不究、执法不力,而健康的民间环保力量的表达又被严格限制的话,环保群体事件自然会取而代之,近年来的一些“环境群体事件”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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