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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资产超3000亿北大清华最土豪

发稿时间:2014-01-26 00:00:00


  中国高校的校办企业资产监管问题,随着高校反腐的深入,逐渐进入了公众视野。

  不久前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等部门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统计报告》(以下简称《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489所高校3478个校办企业的资产总额为3190.26亿元,相比2011年增长11.63%。

  虽然总资产超过3000亿元,但《统计报告》显示,高校产业资产规模非常不均匀,排名前20位的高校资产总额就高达2500多亿元,其中两大顶尖学府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校办产业资产已分别高达近千亿元和超700亿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校办企业的产权归属和管理模式均不清晰,目前很多高校的校办企业高管都由高校领导兼任,这不仅有违教育部“校企各自独立”的要求,更有悖《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业内人士称,产权的问题、人事的模糊都可能成为高校腐败问题的温床。

  庞大的校产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最新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末,3478个校办企业中上市公司共计30家;此外,高校已成立的资产公司有222家,占参加统计高校的45.4%;校办产业职工总计47.74万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23640人)。

  据了解,高校的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都是由高校一家出资、唯一代表学校对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的机构。

  以中国人民大学为例,2007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人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原人大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目前人大资产管理公司拥有6家全资子公司,另参股了5家公司。《统计报告》显示,2012年人大的校办产业资产总额为9.74亿元,在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排名第25名。

  不过与排名第一的北大、排名第二的清华相比,人大的校办企业只能算“小儿科”。

  《统计报告》显示,2012年北大校企产业高达969.4亿元,其资产公司--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旗下的北大方正、北大青鸟、北大未名和北大科技园等已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高科技企业,涉及信息、制药、化工、环保、房地产和高科技孵化等多个领域。

  2012年清华大学的校办产业资产总额为705.74亿元,其资产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有3家上市公司、20余家控股公司和近20家参股公司,涉及信息技术、能源环保、生命科技和科技服务与知识产业等领域。

  “忙碌”的高管

  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高校资产公司必须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学校划分清楚,真正起到设立“防火墙”的作用。据了解,从2007年高校开始陆续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来,教育部一直对校级领导在资产管理公司任职问题较为关注。

  按照2006年《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高校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2009年,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各校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可以担任学校资产公司董事长,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逐步撤出在资产公司的兼职。

  不过记者发现,包括人大、北大、中山大学在内的多所高校,校办企业的负责人员多有校级领导层的身影。

  2012年2月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人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副董事长分别为人民大学副校长查显友和校长助理黎玖高,总经理关伟同时也是学校产业管理处处长。工商部门2013年9月的登记信息显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则是不久前从副校长刚刚上任常务副校长的王利明。

  2013年6月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显示,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均为北大校长助理黄桂田,董事之一的闫敏为北大总会计师。此外,中山大学下属的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学校的副校长魏明海。

  截至记者发稿,上述职务信息未在工商部门显示有变动的记录。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是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上述2006年的规章与后来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冲突,高校资产公司的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或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依法均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任命,高校干部同时兼任校办公司高管是普遍现象,可能不容易区分企业经营行为和学校的公务活动,容易导致公司利益转移,影响国有资产的收益,以及学校领导的清廉。

  产权之忧

  据了解,组建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一方面是代表学校进行股权管理,确保投资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也是转化高校的科技成果的重要阵地。

  按照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这个比例实际上太低了,使得科技人员没有积极性,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

  2014年1月中旬,北京市出台的《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规定,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教育教学工作。

  据了解,目前这项政策覆盖北京所有市属高校,北京地区的其他高校,经教育部、财政部、工信部同意,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在认同这一上调幅度外,储朝晖认为,北京的这一规定,虽然提高了奖励标准,但实际上只是改变了分配比例,仍然没有解决高校产权不清的问题。

  “大学是政府办的,相当于学校是政府的下属机构,那么大学举办的产业所获得收益应该都属于国有资产,就不能随便分配收益。过去产权关系一直都是被掩盖、被回避的问题。”储朝晖说。

  在他看来,高校行政人员和科研人员在企业里兼职,这种双重身份也必然导致产权很难划分开来。

  “个人腐败是个别化的问题,但高校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普遍存在,这是体制问题。高校行政权力不规范,校办企业就是‘扔不掉的奶瓶’。”储朝晖认为,高校产权明晰,一定要放在现代大学制度这个大的框架下才能解决。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也认为,缺少了明晰权责、约束权力的过程,高校贪腐才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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