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多项改革措施。其中明确,对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已明确保障标准的,推广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财政支出责任的管理机制,确保责任清晰,探索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
广东省财政厅有关人士表示,结合广东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广东提出坚持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划分制度,维持省与市县分享比例,保持省与市县收入格局总体稳定,增强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
贵州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为支持打造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将煤炭资源税省市县分享比例由“40:10:50”调整为“20:20:60”,增加市县各10个百分点,激发市县发展煤炭产业的积极性。同时将关系国之大计、民之所盼的教育、科技、社保、粮食安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事权,适度上移省级,减轻市县支出责任和配套压力。
为推动形成稳定的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陕西省陆续出台医疗卫生、教育、科技等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要求,陕西省将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生活救助等9个领域作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点,计划于2025年底前逐一研究出台改革方案。此外,该省10个设区市均已完成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初稿的拟定工作。
根据《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明确的财政体制改革任务,辽宁省推动各市参照省与市资源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截至目前,辽宁省14个市均已出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对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进行部署。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杨志勇认为,进一步完善分税体制的关键是如何健全地方税体系。只要是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收收入,就应该算地方税,健全地方税体系也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未来地方税体系的健全还取决于税制改革的进展,有什么样的税制,就会有什么样的分税体制与之相对应。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表示,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明确两类财政体制的适用条件以及收入划分原则,逐步过渡到分税分成制度。建议省以下收入划分逐步从目前侧重省本级财力控制的角度,转到根据税收属性划分税种以及不同税种的分成比例。
在他看来,应更加清晰地划分省与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确立事权与支出责任对应的原则。在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有必要将外部性较强以及风险较大的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比如养老、医疗、教育等相关事权逐步上移;将市县的“三保”纳入到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范畴,避免收入上移、支出下移引发的市县财政困境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弱化;避免“决策权、监督权”上移、支出权(责任)下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