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以评估促发展”的体系构建标准。乡村振兴,“靶向”是乡村,关键是农民。乡村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其评估体系构建标准在划定上既要系统全面又要有的放矢。一方面,评估体系构建需要充分考量村落间不同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和发展阶段的层次性。比如,对未来乡村发展趋势进行分类。第一种是因为产业和人口不断聚集,村庄呈现城镇化趋势或城乡融合发展趋势;第二种是因为内生动力不足或外部资源投入有限,村庄基本保持原貌;第三种是因为村民外出打工、征地拆迁等原因,村庄逐渐成为“空心村”。为此,在村庄建设与发展中,需要根据村庄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制定有选择、有重点、有特色的建设方案并融入到评估体系中。另一方面,评估体系构建要以提升人民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为人民群众服务这个根本目的。一是在评估体系构建过程中坚持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着重关注农村群众在物质文明显著提升的基础上衍生出的对主体价值、精神文明等方面的新需求,关注乡村振兴发展水平在农村和农民两个方面的评价,确保评价结果与战略目标一致。二是要综合运用自上而下的国家评估、各级政府部门的内部考评和第三方评估,尤其是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对体制内评估的弥补作用,来增强评估的公正力度和专业化水平。三是对评估流程中各环节步骤进行规范时要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通过清晰界定各评估步骤执行、衔接和相互关系等问题来确保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衔接与转型阶段,逐步实现从“低水平均衡”到“高质量发展”的阶层跨越。
运用多方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方法。乡村振兴评估不同于脱贫攻坚评估,其目标任务更趋于多样化,评估内容覆盖面更广,决定了其评估工作的方法手段更具多元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一方面,要坚持客观评估和主观评估相结合,运用“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既要对战略实施过程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也要围绕农民群体的切身感受,如满意度、获得感等,进行主观分析。比如,运用最多的主观分析法是德尔菲法(专家打分法),该方法依据专家的经验及专业知识储备等主观判断对指标进行赋权,赋权较容易获得,但存在受专家个人认知限制以及缺乏说服力等问题。因此,可以运用客观分析法消除人为因素对指标赋权的干扰,主要包括熵值法、主成分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等。另一方面,要坚持当前评价与未来调整相结合,立足于对乡村发展现状的评估,预留好战略规划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提升战略实施的可持续性。在评估指标的具体确定上,聚焦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把“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的影响因子融入评估体系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构建既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相对接,又与“三农”研究传统相衔接的乡村振兴评估指标体系。同时,要统筹利用好数据资源,构建能够全面反映农村发展面貌和发展现状的基础数据,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等,还可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数据抓取技术和各类数据监测技术来提升数据质量,提高评估工作的精准度和实际效能。
强化评估过程和结果的运行保障。深入推进乡村振兴评估体系构建,要坚持“以评促改,以改促优”的评估原则,通过强化评估过程监督,确保评估运行机制的规范性、客观性,通过将评估结果及时转化为经验总结并用于实践,增强战略实施计划的方向性与精准性,充分发挥评估体系对提升乡村振兴质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一方面,完善乡村振兴评估法律法规,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法律约束和全过程监督,积极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鼓励群众参与评估工作的评议、质询和问题反馈环节,不断提升评估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为乡村振兴评估体系提供健全完整的运行保障,确保乡村振兴评估体系的运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建立评估结果反馈制度,将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反馈给评估对象,以便达成共识促进问题整改。将评估结果纳入地方领导或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之中,构建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评估结果运用机制,以正向激励发挥示范效应,以行政问责提升责任意识,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同时,保证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公开透明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在回应群众的评议、质询和反馈中不断提升评估结果的实效性,以结果公开倒逼问题整改和效能提升,积极发挥评估考核结果的促改作用,推动实现更宽领域、更高层次发展的农业农村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