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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新职教法七大亮点

发稿时间:2022-05-06 14:06:17
来源:《瞭望》作者:邢晖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下称职教法)出台后,“职教法取消职普分流”的误读不胫而走。一时间,职教法成为舆论热点和焦点。

  职教法关照各方利益诉求,体现了职教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意愿,回应了社会和民众对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关切。

  这一法律是庄严公正和权威的“定海神针”,对职业教育起着保驾护航、纲举目张的作用,不可误读、偏信。

  助力“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中前途广阔,大有可为”,需正确理解新职教法的七大亮点。

  职普同等重要,是同等待遇、同等保障,不是一般倡导

  长期以来,社会上乃至教育领域形成了“普高职低”“重普轻职”“重知识轻能力”“重文凭轻资格”的认知和现象,在投入、政策优先序、招生分数选择、就业机会、薪水待遇等方面,职业教育似乎低人一等。

  新法针对这一现实在第三条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以法律形式将“教育类型”和“同等重要”固化下来,是新法对职业教育的重要立意和亮点,意味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这不是文字一般倡导,而是要职普同等待遇,同等保障。

  未来要凸显这一“教育类型”的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关键是落地压实“同等重要”。

  统筹推进职普协调发展,不是取消职普分流

  “双减”政策出台后,社会上教育焦虑凸显,职业教育“躺着中枪”,家长担忧“职普比例大体相当”影响孩子升学及前程。新法出台后,一些媒体发出“职教法取消职普分流”的误读,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有关职普分流的话题和争议大大升温。

  新法第十四条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一表述未沿用1996年职教法中的“教育分流”说法,是一种表达方式创新,并不意味着取消教育分流。高中阶段分类化、多样化是一直以来的经验,有利于适应人的多样化需求,今后还要更加多种多类。取消高中阶段的职普分流是不合实际的臆断。

  此外,新法中提到的优化教育结构,实质是职普比怎么科学合理分配。“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表明,职普比例不再全国“一刀切”,而是地方为主,因地制宜,允许差异。各省或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需求科学安排,实现国家“大统筹”“大盘子”。

  建设让人民满意的高质量教育体系,办好不同于普通教育的职业教育是应有之义,必要之义。职业教育不能取消,更不能被代替。

  畅通发展通道,是升学与就业的有机统一,职教促进就业的宗旨未改

  改革开放以来,中高等职业教育得以迅猛发展,得益于坚持就业导向。但一直困扰的问题是,二者分别遭遇“学历断头和终结”,接续教育空间狭窄、学历上升渠道不畅,又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持续健康发展。

  新法顺势而为,提出职业教育“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说法,并规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还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这些举措,补齐了职业教育升学通道的短板,提升了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供给水平,让选择职业教育的学生实现“升学有通道、就业有本领”。

  畅通升学通道是为了更高质量的就业。职业教育始终“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对促进就业的导向坚定不移。

  实施职业教育要聚各方之能,不是凭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之力

  在教育界,职业教育时常陷入自娱自乐。普通教育对职业教育既不太了解,也不太关注,更谈不上支持和参与,对职业教育的热情和关切比不上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曾经流传一种说法,“不重视职业教育,最大的障碍不是教育外部,而是教育内部”。

  新法第十九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五条还指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表明新法致力于调动普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打破教育系统内的“职教洼地”现象。

  新法还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职教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媒体、金融机构、境外组织,教师、学生、职工、公民个人等提出要求和规范。这对办好符合跨界思维特点的职教是重大利好。

  校企合作要有契约协议,依法依规办事,不是合而不作,少作浅作

  职业学校与企业犹如鱼和水,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重头戏和核心特征。但长期以来,校企合作认识不一致,动机不一致,内容不深入,过程不连续,形式不紧密,效果不理想,合而不作、少作浅作问题突出。其症结主要是缺乏长效机制和利益平衡。

  新法亮色在于,加强了校企合作的协议和契约。如多次强调“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签订实习协议”等,在给予企业奖励和政策优惠、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强化相关法律约束和罚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这将从制度治理角度保障和支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法依规办事、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统一招生平台是促信息公开、对称、共享,是规范职业教育招生秩序

  我国职业教育特点是多种形式并存:管理上多头多层齐抓共管,举办上公办、民办并举,实施上不同类型学校和机构同行。这给招生市场特别是中职招生录取带来混乱:招生前信息缺少统一平台,有些学校没有渠道了解;招生中各地各校各行其是,出现不平等竞争;东西部跨区域招生,致使生源学籍难以把握。

  新职教法第三十七条提出“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除了“贯通招生和培养”“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之外,还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市场经济条件下放管服是趋势,但这需要建立在规范秩序的基础上。统一平台是要汇总信息,核心是规范招生行为,是为了发布学校专业和招生等信息更全面、提供查询及报考服务更便利,有利于打破因管理体制壁垒、办学性质差异等造成的信息缺失、不对称、不全面。这是一种信息共享机制,是体现以人为本、消除本位的有力举措和法律保证,是实事求是的进步。

  专业课教师引进强调专业能力,是扭转学历导向,体现能力价值

  职业院校教师的特点是“双师型”。然而,缺乏企业实践经历和实操能力是多年来职业院校教师的普遍短板。按国家规定,“十四五”时期,全国中高职教师“双师型”比例要超过50%,目前这一比例约为36%。

  为解决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

  这体现了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的内在要求:一是体现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其类型特征更偏重实践和动手能力;二是评价标准打破唯学历、唯文凭;三是表明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与学历文凭的等值等价关系;四是体现两种类型教育及培养的不同类型人才的公平待遇。这正是由“学历导向”向“能力导向”的务实创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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