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
《条例》明确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作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条例》明确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
为自贸试验区快速发展,《条例》给予了充分的制度支持。明确坚持优先试点重大改革举措,优先适用开放发展政策,优先布局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研发平台、基础设施。同时,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对同类事项的支持政策,力度优于自贸试验区的,普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特定区域的政策措施,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推进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整合
《条例》明确,统筹优化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明确推进两类区域管理机构整合,逐步实现由同一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人才引进等事项。
为发挥自贸试验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自贸试验区统计监测制度,监测和分析经济运行情况。建立评估、推广机制,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或者专项评估。规划建设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开展改革试点经验叠加复制和集成创新。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加快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条例》规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发布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自贸试验区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
为了优化通关便利化环境,《条例》明确加快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自贸试验区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优化海关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差异化监管。
此外,《条例》规定积极探索企业集群保税管理,允许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实施集团保税监管,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促进口岸信息安全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