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创作的直接驱动力量,就是家国忧思。毫无疑问,司马迁著《史记》,是将其国家治理理想借修史这种方式载录下来,以昭明后世,太史公自序中所谓“通古今之变”,亦更多指通古今治乱之变。其实,《史记》中比较启人心智的成分,也就是这些浸透在文字中的治乱兴衰智慧。
“本纪”是《史记》五大主体部分中的第一部分,司马迁寄寓其中的为政观,值得深入研究和阐释。
《史记》中《五帝本纪》《夏本纪》《殷本纪》《周本纪》,距司马迁时代久远,司马迁择取史料,主要依据《尚书》等文献,如《夏本纪》的主体,便为《尚书》中“禹贡”一文之全录。
司马迁选择史料,大多以为后世提供治乱兴衰借鉴为旨趣。如《五帝本纪》,基本为五帝身世品德介绍与如何对国家机构和官吏进行管理的描述。五帝的德性描述,塑造的是黄帝、颛顼、帝喾、尧、舜这样的道德之君的形象;在五帝治理天下行为的描述中,对制度的描述尤为注重,如官吏设置、巡狩、军制等。五帝注重设立官制,可以作这样的理解:这是华夏初祖最早的制度设计努力,司马迁用详细的笔触还原了这个过程。华夏初祖在设立制度的最初,就力图保持官制的廉洁,并将这一点置于重要地位,如黄帝时的“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的吏治监督制度,舜时的“鞭作官刑”的腐败惩戒制度,都是力求保证官吏廉洁的重要举措。对于“禹”,司马迁专设《夏本纪》一章,其中不仅全部引用《尚书》“禹贡”这一对中国“九州”作最早区划的文献,而且,对禹保持官制廉洁的措施同样多有触及,如“六府甚修,众土交正”,即掌管贡赋的六府,能很好地履行职责,所有的土地都可征收赋税,对财赋系统气正风清的局面,就有生动的记载。最值得指出的是,命皋陶“作士以理民”,即以法治国,皋陶的理念是:“始事事,宽而粟,柔而立,愿而共,治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实,强而义,章其有常,吉哉。日宣三德,蚤夜翊明有家。日严振敬六德,亮采有国。……百吏肃谨。毋教邪淫奇谋。非其人居其官,是谓乱天事。”皋陶认为有“九德”的人,即具备宽厚而严肃、温和而坚定自立、随和而庄重、有治理才能而又庄敬、和顺而刚毅、正直而温和、不拘小节而又有节操等品行的人,可以担任官职。而“直而温,简而廉”的标准,正是对居官者的正直、廉洁要求,只有廉、直等德性要求都具备了,才能出现“百吏肃谨”的廉洁氛围。当然,皋陶对失“九德”之人,又制定了“五刑五用”的刑措制度,以之整肃吏治。这些史料的选择,呈现出这样一个历史现象:中国古代具有以法治吏,关注制度作用的传统。
《殷本纪》的主角是成汤、盘庚、武丁。成汤有“网开三面”“德及禽兽”的“至德”之治,主张“人视水见形,视民知治不”,即以水映照自己的容貌,以老百姓的反应映照治理是否清明,这样的民本思想,生动表明如何保证官吏的廉洁,是他设立制度的重要努力方向。成汤主张“为善者皆在王官”,强调官吏的德性修养,同时他更注重强化治吏,对渎职者严惩:“汝不能敬命,予大罚殛之,无有攸赦。”盘庚与武丁有两个非常相似的特点:其一,都是中兴之君,是殷道复兴者;其二,都尊成汤之德,是成汤为政思想的延续者,是成汤制度的继承者,他们注重吏治的精神也是一致的。司马迁在《殷本纪》结尾处,着墨较多的是商纣王这个反例,但是细加品读,就能发现,司马迁更多指出了商纣王为政行为中的用吏失察。商纣不仅弃用西伯昌、比干、商容、微子、箕子等贤臣,“而用费中为政。费中善谀,好利,殷人弗亲。纣又用恶来。恶来善毁谗,诸侯以此益疏。”商纣王统治后期,已经没有足够多的、相对廉洁的吏僚资源来支持他的统治,因此商朝便也不可避免地走向了终点。
周代是开始注重大规模建立制度的时代,在《周本纪》中,司马迁指出古公亶父“作五官有司”,古公亶父为周族帝王系列中较早的代表,与后稷、公刘、季历、周文王、周武王等都是德政施行者,是他开始进行了“五官”,即司徒、司马、司空等制度设置。及至周代,华夏文明已经又继续发展了很长一段时间,不仅需要成熟的制度来维系国家发展,更有前朝积累的制度经验可供借鉴。据《周礼》一书中的记载,不仅天官、地官等大的官系之间互有约束,而且在每一官系的内部都设置“会计”等环节实现监察。这样做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通过约束和监督来保证官制的廉洁,进而实现整个国家统治行为的顺畅。在《周本纪》中,司马迁特意选择了《尚书》“吕刑”一文,彰显周族统治者对吏治廉洁的热望。吕侯作修刑辟,直接原因就是为了整肃吏治。“吕刑”言:“五过之疵,官狱内狱,阅实其罪,惟钧其过。”所谓“五过”,即指执法官吏畏惧权势、收受贿赂的五种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受到严厉惩处。因为执法官吏的腐败更为可怕,更需警惕。
司马迁安排了《秦本纪》与《秦始皇本纪》这样比较大的篇幅,来记录这个地处偏远西北的牧马小国如何吞灭六国完成统一。在秦国壮大的历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其实是秦穆公、秦孝公这些雄才大略的君主。秦穆公重用五羖大夫百里傒和蹇叔等贤能之人当政,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带来了相对清正廉明的官场风气。更重要的是,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商鞅以法治秦,同样以法治吏,他注意到吏治腐败无处不在,所以在《商君书·禁使第二十四》中言:“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所以,只有以法治吏,“罚重,爵尊;赏轻,刑威”,才能保证为政环境的廉洁。同样,《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了商鞅因太子犯法而以黥刑处罚其师公孙贾的事情,商鞅首倡“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主张,不仅强化了律法的公正,而且对吏治极有意义。可以说,商鞅变法,不仅促生了一个强大的秦王朝,而且,他所主张的吏治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后世朝代的统治者,并逐渐固化为制度。所以,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专设御史大夫一职,行使专门的监察职能。至此,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廉洁治理,又增添了一种比较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史记》中,关于御史大夫行使监察职能纠察贪吏的记载,亦不少见。
从《项羽本纪》《高祖本纪》开始,历《吕太后本纪》《孝文本纪》《孝景本纪》《孝武本纪》,司马迁记载的是西汉时期的政治风景。汉虽袭秦制,但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如设立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刺史、郡守、县令长、廷掾等官职,制定“刺史六条”“御史九条”等专门监察法令,都是有汉一代形成的吏治制度。《史记》中详细记载了汉代为治吏而作出的努力,如刘邦,由叔孙通复兴礼制,礼法并行,约束群吏的行为,而《吕太后本纪》记载的吕太后家族的覆亡,即诛除诸吕,将其视作一起极为重大的吏治整肃事件,也言之成理。司马迁之后载录的文帝、景帝之纪,虽然简略,但追求廉洁为政的做法,一样有迹可循,如《孝文本纪》载:“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孝文帝认为,法律公正,老百姓就诚实;定罪恰当公允,老百姓就服从。官吏是管理老百姓的人,是使老百姓走向良善的引导者,如果官吏既不能引导百姓,又用不公正的法律给百姓治罪,这是害了老百姓,使善良百姓变成暴徒。文帝对律法的理解、对法与吏关系的看法,都透露出西汉的统治者时时都在为政廉洁上动脑筋。
《史记》“本纪”中的为政思想,包括设立廉制、以法治吏、加强官吏的德性修养等,均是中国古代传统治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史传文,史鉴后世,明者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