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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发稿时间:2014-06-06 00:00:00

  借鉴世界银行“三支柱”、“五支柱”养老保险理论以及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近年来,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成绩显著。目前,包括城镇企业职工、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城乡居民在内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并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

  养老金“双轨制”加大社保差距

  产生于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模式变迁、管理体制、资金筹措、保障水平以及养老金待遇给付等方面差别较大,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双轨制”和“碎片化试点”等特征,即: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城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群体、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则实行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表现为:(1)统筹方式不同,前者由财政统一拨款,后者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2)支付渠道不同,前者由财政统一支付,后者由自筹账户支付;(3)计算方式不同,前者以退休时的最高工资为基数,而后者则以职业生涯中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4)支付标准不同,前者退休所得的替代率可达到90%以上,而后者只有40%甚至更低。因此,养老金“双轨制”使得我国两类社会保险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比如城市职工养老保险,个人需要交纳职工月均工资的8%(企业缴纳20%),累计缴纳15年才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时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直接领取退休金。这制约着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建设,也成为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阻碍。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应实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

  实践证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的“社会统筹+个人缴费”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符合国情。因此,将目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制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为部分积累、确定提拨制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实现步骤为:(1)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的承诺方式从确定给付制改为确定提拨制。个人在职期间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退休金,建立与政府补贴共同组成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2)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3)逐步降低退休所得的替代率(目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太高),以体现养老退休金的“养老”作用。(4)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间人逐渐过渡”的原则,用15—20年时间逐渐完成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改革。(5)养老保险金待遇要考虑与退休人员的职务、职称、职位以及地区等因素挂勾,并实行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的正常调整机制。

  将有固定工作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整合进城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比较成熟,在完善有固定劳动关系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也要考虑到农民工工资收入较低、工作地点转移频繁等特点,在整合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缴费比例问题。可以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缴费比例,其差额部分由国家财政参照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主要考虑到农民工的农民身份性质)。(2)统筹层次与转移接续问题。由于农民工工作地点转移比较频繁,因此,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要高,以便能够在各省市区自由转移接续。(3)待遇计发问题。目前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15年为期,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可以稍作变通,即:按其实际缴费年限与15年的缴费年限的比例享受社会统筹部分。(4)考虑到农民工职位、职称以及受教育程度都比较低,其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可以(相对于城镇职工)适当降低。

  加大新农保、城居保制度的整合力度

  按照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各省市区应尽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新农保、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针对新农保、城居保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切实保证养老金待遇给付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综合考虑农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年龄、地域以及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其待遇计发年限灵活处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其他惠民政策(如土地补偿政策、拆迁补偿政策、国家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新农合等)的良好统筹与衔接。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借鉴世界银行“三支柱”、“五支柱”养老保险理论以及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具体为:第一层,建立由国家财政作为保障的、旨在保障所有国民最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建立由供职单位提供资金作为保障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第三层,建立非强制性的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第四层,建立家庭成员间互济以及个人储蓄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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