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养老金制度的运行,已经长达半个多世纪。在2009-2011年墨尔本美世全球养老金指数排名中,荷兰连续三年高居全球首位。2013年10月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荷兰总体指数为78.3,仅次于丹麦的80.2,连续两年居世界第二位。而同一时期,世界各国历经并饱受美国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之苦,荷兰经济也出现萎缩和低迷。截至2013年6月,荷兰经济已连续7个季度表现为负增长。雪上加霜的是,荷兰财政赤字率、政府债务率也连续4年超过了欧盟的警戒线,2013年也难以扭转这一颓势。在这样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荷兰的养老金制度,不仅保持高效运转,而且能够取得骄人的成绩,不能不让人为之惊叹。
荷兰养老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不管在现在,还是在未来,保障人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享有体面的生活。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支柱。第一支柱包括基本国家养老金(AOW)和遗属养老金(ANW)两种形式。第二支柱是职业养老金,又称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是私人养老金条款,又称个人储蓄计划。
荷兰养老金制度的第一支柱
基本国家养老金计划最早由1957年1月1日《一般养老金法案》(GeneralOldAgePensionsAct)创立,并在荷兰国内全面实施。这是一种建立在缴费基础之上的,介于纯国家福利性质和商业性质之间的强制性保险计划。这一计划最鲜明的特点在于,缴费与个人收入相挂钩,而养老金固定统一,为法定最低工资的70%。这体现了基本福利人人平等享有的设计理念。
从参保人来看,所有年龄处于15~65岁之间、合法居住在荷兰的居民,以及那些不居住在荷兰,但在荷兰工作,并向荷兰政府缴纳工资所得税的人,均自动纳入到该保险计划。这赋予了此计划具有广覆盖、普惠性的特点。从保障金额上来看,养老金是否足额发放,取决于在荷兰居住或进行工作缴税的参保年限。参保年限每增加1年,基本国家养老金权利累积2%。这意味着,只有参保50年,才能在退休时获得足额的基本国家养老金。这一设计,显然侧重于从经济激励的角度,提高就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社会人员参与就业,从而减少社会失业率。这也许是荷兰罢工率在西欧较低的一个原因之一。对于那些拿不到足额基本国家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划还制定了补救办法。他们可以通过作为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社会保险银行(SVB)获得补充性国家援助。
在养老金发放上,针对退休人员不同的生活情况,确立有差别的基本养老金保障细则,力求保障养老人员的生活水准在同一个层次上,真正做到代内公平。例如,对单亲家长、单身者、已婚人士(包括登记配偶和同居者,2人均满65岁或以上)每人分别实施大约法定最低工资的90%、70%、50%的标准。2013年的养老金标准分别为1368.94、1086.52、750.93欧元,外加金额不等的度假金。这意味着,这一养老金计划在兼顾一般性和原则性的同时,还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在资金筹集上,采取现收现付制,规定法定征收限度为工薪阶层工资税的18.25%。为防止出现资金缺口,从1996年起,荷兰财政每年拨出一笔款项用作养老补贴储备,并成立政府养老补贴基金会,进行有效管理。
从整体上来讲,2013年以前的基本国家养老金计划变动不大。这表明,荷兰在养老金政策设计、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点。迫于老龄化速度加快和男女平均寿命延长所带来的财政缺口压力趋紧,荷兰于2012年7月作出了一项历史性决定,即从2013年开始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将于2019年提高至66岁,于2023年进一步提升至67岁。这也适用于荷兰养老金制度的其他支柱。同时,有步骤地紧缩养老金缺口,并规定了最终期限。
荷兰养老金制度的第二、三支柱
早在1952年荷兰颁发的《养老金和储蓄基金法案》(PensionandSavingsFundsAct),就对养老金制度的第二和第三支柱进行了规定。这一法案实施55年之后,才被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养老金法案》(PensionAct)所取代。其中,第二支柱,也就是职业养老金,是荷兰养老金制度中最大的支柱,主要特点是半强制参与、共担集体风险和养老金价值转移系统。
职业养老金计划覆盖了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公私部门的员工。集体协议的存在确保了荷兰95%以上的就业人口参与了准强制性职业保险。在保障金额上,与基本国家养老金相似。员工缴费参保每增加1年,在离职前薪水退休金计划(Finalpayscheme)中,职业养老金权利累计最高为2%;在职业生涯平均工资计划(Career-averagescheme)中,职业养老金权利累计最高为2%~2.25%。在缴费模式上,雇主以养老保险名义直接从投保人工资收入中扣除,转入个人名下的退休金账户。一般说来,雇主也乐意按照一定的比例帮助员工缴纳保费,因为在一定额度内扣除的保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在资金运营上,绝大部分职业养老金计划通过养老基金进行运作管理。2008年底,荷兰养老金系统包括651个养老基金,大约覆盖了600万荷兰就业者。在职业养老金给付上,大部分员工选择收益确定型的DB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员工养老金收益固定,市场风险由养老金提供者承担。2008年,有87%的参保人选择职业生涯平均工资计划,1%的人选择了离职前薪水退休金计划,还有5%的人选择缴费确定型的DC模式。无论选择哪一种模式,未来的职业养老金实际上都是由雇主提供的薪酬福利累计递延给员工,从而在资金筹集上表现为积累制的特点。在荷兰职业养老金计划中,所有员工每年缴纳的款项之和占总收入的比重是固定的,约为16%。但就个人而言,未来职业养老金保障数量与当前的个人缴费款项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仅与缴款年限相关。这还是侧重从公平的角度,设计养老金制度保障的最大支柱。
目前,在荷兰,作为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与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保障金额之和通常为退休人员离职前薪水的70%。这大体上能够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并使其维持一个较高或者说至少不低的生活水准。
荷兰养老金制度的第三支柱,更是对前两个支柱的补充。私人养老金条款选择形式比较灵活,个人可以选择年金保险,也可以选择养老保险。对于那些处于工作年限中需要一段假期的人来言,还可以参与生活路线储蓄计划(Life-courseSavingsScheme),享有优惠的储蓄政策,以补充养老金的缺口。这进一步表明,荷兰养老金制度在整体设计上,除了注重全面性之外,还注重严密性、细致性,力求做到无缝覆盖。
值得一提的是,荷兰还积极开拓其他渠道来增加退休人员的资金。例如,荷兰曾经最早开创了一种以倒按揭为特点的“以房养老”模式,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房价不断上涨的一段时期颇为成功,但在前几年却受到美国房地产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那些在2008年前“倒按揭”的老人便成为房价下跌的牺牲品。“以房养老”,在荷兰已成为明日黄花。房价的不确定性,已经成为“以房养老”模式的最大杀手。而要消除房价的不确定性,就必须将房地产投机属性回归为正常的住房基本属性。而这一点,在房地产业被视为支柱产业的国家是难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