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方案》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鲜明的问题导向。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价格机制体制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已经由市场为主形成,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实行范围控制在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基础产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及公益性服务范围内,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效。
在充分肯定价格机制改革取得显著进展和成就的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新发展理念的全面贯彻实施,特别是随着广大城乡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首先,为了实现国家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发展目标,如何通过深化电力等能源价格体系改革,进一步推进绿色发展是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挑战。其次,为了促进人口合理增长和实施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战略等重要的民生问题,我们必须健全教育收费体系,特别是学前教育和民办教育收费,通过公平合理的收费政策,缓解城乡居民在幼教和基础教育方面的经济压力。再次,政府的价格调控和监管体系还需要在前期机构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升政府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效能。
如何加强、完善和创新政府价格调控,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亦是深化价格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行动方案》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要求,包括健全重点商品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做好铁矿石、铜、玉米等大宗商品价格异动应对。这些要求既是对当前国内国际经济形势新特征的准确回应,也符合“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原则。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很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既要反映国内市场的变化,也要反映国际市场的变化,因此,一些重点商品,包括石油、铁矿石等能源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很难避免。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应当放任自流,不管价格怎么波动都不进行干预。面对市场价格的不合理波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有所作为,在精准监测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搞清楚价格波动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是局部的还是全局性的,及时发出准确信息,合理引导和优化市场主体的价格预期。
《行动方案》对改进和完善政府价格管理制度提出的要求具体可行,一是要在出台重要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时,要切实考虑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财政补贴方式,确保民生保障措施到位。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定价调价程序,健全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价格法治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