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收入分配改革是个世界性难题,对中国而言究竟难点是什么?公众意见最集中的方面在哪?我们综合人民论坛所进行的多轮相关调查数据,梳理整合出如下公众反映最强烈的六个问题:
国企高管薪酬怎么降?
专家难点评析:“行政价”、“半市场价”、“市场价”
--给国企高管薪酬分类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
国企高管该不该拿高薪?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的交锋,一种观点认为高管薪酬就应该企业自己定,应该拿高薪,否则人才流失;而且国企高管的薪酬与民营、外企高管相比也不算高。另一种观点认为国企高管是以行政任命为主,与职业经理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不同,薪酬确定方式自然也应不同,其水平当然不能向市场价位看齐。这两种认识一直相持不下,构成了对确定国企高管薪酬水平问题认识上的难点。国企高管有官员或半官员身份,相当于“红色”保险、永不沉没的救生圈套在身上,凭这条就不能拿高薪。如果像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高管一样拿天价薪酬,既没有道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容易引发社会心理不平衡。我们应该坚持的是:国企高管行政任命的就只应是“行政价”,其薪酬只比公务员高一点;竞争上岗具备明显市场能力者,其薪酬可以是“半市场价”;没有官员、半官员身份,面向全国、海外通过竞争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则可以是“市场价”。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国企高管基本都是拿比公务员稍高一些的薪酬,没有拿市场价位高薪的。但还有几个难点要面对,如有的国企高管已拿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高薪,一下子要降下来,会有抵触情绪;非国企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水平高,对国企高管薪酬监管形成冲击。
《意见》回应
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公务员拿多少工资合适?
专家难点评析:公务员的工资应同步上调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
在CPI屡创新高的背景下,公务员的工资也应该同步上调。《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任何人都有权利分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果实。不能因为他是公务员,就要他不能享受同步增长的成果。现在CPI的指数增长那么快,相对于全民的平均水平和物价消费,公务员的实际收入相对下降了。稍微做一个调整,保证其工资相对水平不下降,这也是公平的需求。当然,怎么涨,涨多少,需要进行合理调查和测算。调整公务员工资也必须在合法的程序和范围内进行,绝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地方可以随便采取的行动,必须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或政策调整行为。公务员工资的水平及其具体标准,应该有一个综合的、体现民意的科学决策机制。除实行工资调查制度,使公务员工资体现市场工资基本水平之外,还需要有体现民意的决策程序及其机制。因为公务员工资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从监督的意义上,公民代表和纳税人代表应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在决策的体制中,不仅要有公务员的代表,更需要有纳税人和公民代表。
《意见》回应
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抓紧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实施方案。
隐性收入、非法收入如何管?
专家难点评析:财产公示与官员个人隐私权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官员财产公示既是世界潮流,也为实现十八大提出“三清”所必须,还是官员通过主动公示财产,给民众一个明白,还自己一个清白的有效举措。公权力的所有权是人民,使用公权力的人理应受到民众约束,其财产理应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常识和公理,不证自明。依法尊重和保护领导干部的个人隐私,并不影响和防碍官员财产公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划定人群、划定层次,对申报和公示的方式方法进行细分,逐步达到实际效果。官员家庭财产还不能马上全部公示,既是因为一些技术条件还不具备,更是因为相当一批官员,由于体制制度等原因,在过去30年中已有了相当多的灰色甚至黑色收入,这时让他们公示,无疑只会让他们成为政改的阻力者和对立面。一个优秀的决策者,不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而是能怎么干,才怎么干!这个问题要想明白,官员财产公示是想仅仅公示而已,还是希望通过公示得到什么?第一,公示不是清算。如果想通过财产公示清算官员,目前肯定做不到。第二,公示本身也不能成为目的。应该通过公示实现“零容忍”。弄清楚了这个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官员财产公示既可以“人”带面,即从“两新”(新提拔、新后备)干部开始;也可以“点”带面,即从设立政改特区做起!一步一步将一杯比较浑浊的水,通过不断加入新的清廉增量,来降低或者逐步挤出腐败存量。不能再让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耽误时机,什么“侵害了官员隐私权”、“影响官员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技术条件不成熟”……这些理由,无非是既得利益者不想在自己身上动刀的借口。
《意见》回应
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规定,对隐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通过抽查、核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继续规范领导干部离职、辞职或退(离)休后的个人从业行为,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条件和要求办理兼职任职审批事项。
如何限制垄断行业高收入?
专家难点评析:难在打破垄断壁垒
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陆铭:
当前的行业收入差距还与行政性垄断有关,不仅有一些行业明确不允许民营资本涉足,即使在一些向民营企业开放的行业,也存在行政性的进入壁垒,比如通过发牌照的方式对民营资本的进入进行限制,在这些部门形成了垄断租金。在一些领域,甚至政府以加强市场管理的名义在进一步抬高民营企业的进入壁垒。更有甚者,一些与行政性管制相关的收费、罚款也在加重企业的运营费用,而相关的收入则流向了拥有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未来,如果不对这些现象进行根治,不加强对于政府部门权力的限制,将对企业的发展和普通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产生不利的影响。行业垄断并不一定就带来这个行业员工的高收入,行业间存在收入差距一定要从劳动力市场上找原因。有时候,一个行业的收入高是因为在技术上别人做不了的,那就无可厚非了。比如说在大学里,普通的后勤工作收入并不高,而教授收入相对高一点,但是教授却不是人人都能做。此类行业收入即使高一点,实属正常,老百姓也没有怨言。但是,高收入的行业不是大学教育这样的行业。以制造业为参照,“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给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这5个行业的收入仍然高于制造业,这个结论是在已经排除了不同行业的员工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等差异之后得到的。这些被我们发现是高收入行业的工作,是不是换了别人做不了的?显然不是。如果劳动力市场是没有行业进入壁垒的,对不同的劳动者,机会能够实现平等,那么,垄断企业即使有超额利润,也可以由企业留着,而不给员工加工资。所以,行业收入差距的另一个不可缺少的成因就是存在劳动力市场的进入障碍。也就是说,我们需要进一步地发问:是谁,凭什么进入了高收入行业?
《意见》回应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普通职工收入倍增,落实靠谁?
专家难点评析:政府在劳动报酬方面大有作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工资确实和劳动力市场有关联,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政府对劳动报酬无所作为或者不能作为,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对劳动报酬的影响力也是巨大的,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的。比如最低工资标准是强制性的,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能真正像国际上那样相当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就必定能对提高劳动报酬起作用。其次,社会保险也是强制性的,如果社会保险费相当于工资的30%,只要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就意味其收入增长了30%以上,它虽然是未来收益,但总归是劳动者的收益,有没有社会保险,不仅对劳动者的总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也会拉大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再加上针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的行政监察,以及对职业福利比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往往是通过税收优惠牵引,促使企业愿意为劳动者提供;还有政府可以推动劳资双方的工资谈判。可见,前面三个是强制的,后面一个是政策牵引,再加上一个工资谈判,只有政府作为到位,才能让市场机制正常发挥对工资及劳动报酬的调节作用。
《意见》回应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研究发布部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
“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税收如何调?
专家难点评析:我国目前不具备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条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
西方国家征收遗产和赠与税有较长历史,但该税也是一个备受指责的税,个别国家内的部分地方政府层面甚至取消了遗产和赠与税(如美国)。从属性上看,遗产和赠与税是标准的收入分配调节税,从操作层面看,有全额比例征收、超额累进征收和比例扣除余额征收三种做法。就国外经验看,衡量遗产和赠与税效应如何有两个角度:一是是否扰动个人财富正常增长;二是是否调节收入过度。目前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开征遗产和赠与税。我认为这是不合时宜的。首先,中国个人财富积累仅只有三十多年的历史,现在还处于促进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阶段,征收此税会抑制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其次,我国现在已经开始考虑对不动产保有课税,如果再征遗产和赠与税,事实上是在突然加大相关群体税负,这极易激化社会矛盾,最终导致中国财产大规模出逃。再次,中国现在还是一个税收城乡分治的国家,这在财产课税方面表现突出,比如不动产,农村房产不交税,城市房产要交税。如果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纳税人依然是城市群体,势必形成新的城乡群体对立情绪。
《意见》回应
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改革完善房地产税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