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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陕甘宁开展司法调解工作

发稿时间:2020-09-23 22:29:40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林宁

  1943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颁布首个调解法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司法干部,应详细研究,耐心执行,以达减少诉讼,增进人民福利之目的”。经过不懈探索和有力推进,司法调解成为边区“大调解”工作的领跑者和主力军,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称赞和信任。

  贯彻基本精神,保证司法调解工作方向不偏

  《条例》是做好新民主主义社会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本遵循,其基本精神就是“宜调应调,减少讼累”。边区高等法院一以贯之执行边区政府命令,指示边区各级司法机关深刻领会好、坚决贯彻好《条例》的基本精神,保证司法调解工作方向不偏、力度不减。

  从司法调解的角度去看,《条例》对宜调原则规定了两个必须条件。一是宜调的范围包括一切民事案件和《条例》所列22种类型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余各类刑事案件;二是当事人同意调解。针对当时对刑事案件是否宜调的争议,《条例》颁布之初边区高等法院重点就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进行了阐释,指明了刑事案件宜调的工作方向。一方面明确了17个类型的受害主体属于私人的刑事案件,要求大胆试行调解,特别指出伤害、侮辱、毁损及侵占私有财产等案件要先行先试。另一方面明确司法干部要“斟酌实际情况,得受害人同意,以及刑事政策上的实益,灵活运用,分别办理”,确定宜调或者不宜调。还专门举例说明:比如要留心考察刑事被告人的品质、知识、职业、生计等,“如其平日是务正业的,并非恶劣或二流子之类,而其家庭生计又全赖彼一人维持者,偶一触犯刑章,可以利用调解方式进行调解”。又如盗窃罪,对初犯者,如果能让被害人恢复其损失获得实益则宜调解,对累犯者不宜调解。

  在司法调解工作实践中,尤其在县一级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强迫调解、调解一些不宜调解的刑事案件、宜调的案件没有调解而简单化一判了事等偏离“宜调应调”基本精神的情况,群众意见也很大。对此,边区高等法院专门发出指示进行纠正,重申基本精神。特别指出:“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加以任何阻止或留难”“刑事案件如反革命、土匪、杀人、抢劫、盗窃、拐骗、赌博、吸大烟、贩毒等危害社会行为,须送司法机关审理,一律不准调解。刑事案件,如属因一时气愤或过失引起的轻微伤害,群众不反对调解者,亦得调解解决”。

  推行操作实务,促进司法调解工作规范开展

  边区高等法院着眼于增强司法干部的调解工作技能,基本构建起司法调解工作全链条式的操作实务,通过下达指示、司法工作会议报告、法院院长解说等方式予以推行和解释,尤其要求司法干部重视细节把握,促进司法调解工作规范开展。

  在程序步骤上,要求司法干部必须将案情全部了解,得出是非曲直之所在,还必须了解当事人心理,以及当事人的生活情况,酌定调解方案。而后耐心说服,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承诺。指出当事人“以气争时,待毕其词,再为说服”。

  在工作态度上,指出调解过程中司法干部要平和、耐心。“平和”要求“始终如一,勿矜才,勿生气,寓教育感化之意于处理案件中”。“耐心”要求“一次、两次不能解决,可展缓时日,留当事者以融解醒悟之机”“如初次调解承诺后,复又翻异者,亦可再次进行调解,要耐得烦,忍得气,态度要庄正诚恳,要苦口婆心,不可存躁急和厌恶的心理”“人非草木,总有回心化悟之时。倘仍固执不悟,无理而争持不休,再予以合理判决”。

  在提出调解办法的原则把握上,强调要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民间善良习惯,既合人情又合法理。违反政府政策法令或迁就民间落后习惯都是错误的,必须予以耐心的说服和纠正。举例“如济贫恤幼、土地永佃权、开荒三年不问主等,就是善良习惯;户族买卖优先权、为儿打砂锅等,就是落后习惯”。

  在调解笔录制作上,要求司法干部必须记录双方当事人承诺的条件,当场朗诵无误后,由双方当事人署名盖章或指印存卷。再照此双方承诺的条件制作调解笔录,并写明系双方各自情愿并无压抑强迫字样,送发双方当事人收执为据。

  树立学习标杆,引领司法调解工作迈步前进

  1944年1月,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所作报告的“关于改善司法工作”部分首次提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工作要求。1944年3月,《解放日报》刊登题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文章,用一个判决案例和两个调解案例解读了什么是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最后归结为“一句话: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这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时任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是实施新民主主义司法政策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司法干部的杰出代表,被群众誉为“马青天”。他坚持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走出法庭依靠群众就地开展审判和调解的工作方式,为高效司法找到一条成功之路。林伯渠高度赞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执行司法政策的新创造。

  1944年6月,边区政府在《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信》的“关于司法调解”部分专门明确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司法调解方式,指出“是审判也是调解”“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行了民主”,“要发扬这方式,重大又复杂的案子,定要这样做”。马锡五审判方式实质上就是面对宜调的讼案,以司法干部为主导,把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凝聚群众智慧和力量来息讼止争。

  在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的大力推动下,面对人少案多的现状,广大司法干部积极行动起来,走出法庭深入乡村,在司法调解实践中创造性地学习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打开了工作局面,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和当事人满意率,加快了工作进度,获得了群众的称赞和拥护。边区时期涌现出不少典型例子。比如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干部带头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上率下。1944年8月初至9月13日,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干部联合清涧县司法干部在该县的一个乡,发动群众召开调解大会,对于纠纷案件,一一经过群众查清事实,评论谁是谁非,然后由乡村负责人会同群众选出的公正人士,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双方息讼止争,共调解了土地纠纷20余件,群众对这种民主调解方式深表满意。又比如有着4年多司法工作经验的赤水县司法处审判员任君顺以自身工作实例比较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研究来改进工作,在短时间内就调解了多个疑难案件,工作进步很快,他的事迹被《解放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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