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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房产热”

发稿时间:2020-08-20 13:56:00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陈忠海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房产交易活动,也有从事房产中介交易的专门机构,但很少出现“房产热”,这与各朝代长期坚持执行房产交易的“限卖令”有关。

  房产的交易活动在宋朝时达到了繁荣。宋朝在房产交易方面建立了许多完备的制度,其中有一些是针对出售对象的限制性规定,当有房产需要出售时,业主必须先征询族人、邻人们的意见,上述人群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手里的房子并不能自由交易,必须先问问亲戚、邻居要不要,他们都不要时才能拿去销售,这是“求田问舍”的另一层意思。这项制度不仅在宋朝施行,宋朝以后的历代也都沿用,一直到民国时期,报纸上还常有“某房已谈妥买卖,该业主的族人和邻居们如有异议请速与购房人联系”之类的启事。

  限制房产出售的对象,其基本出发点在于抑制兼并,西汉《二年律令·户律》中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也就是说,想购置房产,要买的房产必须紧挨着本人现有的房产。在这类“限卖令”实施的同时,各朝代还对向官员出售房产有着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元朝初年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向前往江南任职的蒙古官员出售房产,这项规定针对的是当时一些蒙古官员到江南任职后,在当地掀起了一股强买房产的热潮,引起了很大民愤。

  明朝以“重典治吏”著称,在官员购置房产方面规定更严格,其中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向在本地任职的官员出售房产,官员自己也不得购置,违反规定的一律就地解职,无论购置的房产价值多少,所涉官员还要挨50大板,花钱买的房子也得充公。

  清朝类似的约束又进行了加码,规定“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也就是说,出现官员在任职所在地购买房产的,不仅当事人要受到处理,知情不报的人也要连坐,发生此类事件的地方,当地相关官员还要负一定责任。

  在中国古代,至少在宋朝以后,向官员出售房产时就要格外谨慎了,因为这很容易触犯相关法令,一不小心所涉房产就会被认定为赃款赃物,造成涉事官员丢官失财。

  经过上述一系列限制性措施,人们购置房产的热情就大为降低了,甚至一些“刚需”也常常被压制,许多官员宁愿租房住也不愿意买房。唐朝诗人白居易初入仕途时在长安担任九品校书郎,一开始住在永崇坊的一个道观里,后来在常乐坊租了几间房子居住,当时的布政坊、永平坊、兴道坊、常乐坊都是“出租屋”的集中区。宋朝官员待遇较优厚,但官员租房居住也是一种普遍现象。

  与“限卖”同时,中国古代也有许多房产“限购”政策,但各朝代往往把管理和调控房产的重点放在“限卖”上。房子买来却很难出手,即使能交易,又会产生沉重的中介费和交易税,还影响个人综合缴税基数的确定,人们自然不会热衷炒作房产了,这是中国古代很少出现“房产热”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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