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基建新消费新服务。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球市值排名前30的互联网公司中,中国占据9个,且股权结构基本以民间资本为主,中国民营经济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者。发展新基建、培育新消费政策措施的出台,为经济发展带来新动力,也给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带来新机遇。一是适当放宽民营企业参与新基建的限制。新基建是稳投资、扩内需的重要途径,对赋能智慧城市、推动企业成长,将发挥巨大作用。要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民营企业参与新基建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的具体路径和办法,更好服务民生需求和应急保障需要。支持民营企业采取项目混改、技术入股、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新基建。二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数字经济新消费。对在疫情期间提供优质在线教育、在线医疗服务的民营企业给予公共消费专项支持,鼓励学生或在职人员参加在线学习,鼓励患者远程问诊;探索对民营企业开办网络平台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三是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数字经济新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地智慧城市和应急保障调度指挥数字平台建设,推进城镇、街道等各类信息系统归类集成,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区块链数据溯源,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和供应链安全保障。
优化鼓励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法治环境。发展数字经济,既需要技术支撑,也需要法律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必要条件。当前,我们已初步构建了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但由于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相关立法进程相对落后于产业发展,数字经济法治环境亟待改善。一是法治要跟上新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时代,技术的创新与发展给现有法律体系带来很大挑战。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新技术发展与应用的法治保障。二是法治要适应新业态的发展。当前,新技术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健全和完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尤为重要。亟待完善劳动法及相关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就业人员基本权益。三是法治要为数字经济发展“松绑”。应修改涉及网络运营商、移动通信服务商、支付清算服务商等基础网络服务机构入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更好地保护互联网高科技企业家及企业的人身、财产权利。
加强基础核心技术攻关的政策支持。一是加强对基础核心技术攻关的源头支持。要力争将产业链、供应链基础技术列入“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加速基础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攻关与产业化。二是注重对基础核心技术攻关的长效支持。材料技术、传感技术、芯片技术等关键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较长的周期。要在资金支持和财税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上建立长效支持机制。同时,应注意扶持政策、资金等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重复建设。三是增强对基础核心技术的应用支持。一方面,以应用为牵引,制定引导扶持政策,支持典型应用场景建设和推广,鼓励企业开展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打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应用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好的技术和产品是市场实践出来的,支持国内数字经济企业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通过我们的市场容量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攻克一批核心技术难题。
深化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监管创新。一是积极推进“柔性监管”。监管部门应坚持“监管中体现服务、服务中加强监管”的思路,实现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从重处罚向重指导转变。构建数字经济监管领域的新型“亲”“清”政商关系。注重采用柔性监管方式,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促、引导和规范。二是探索设立“安全空间”。探索在互联内金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区块链等发展较快且存在风险点的领域设立“安全空间”,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有限数量的市场准入执照或备案登记,允许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试错。三是继续探索“监管沙盒”。监管沙盒是指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搭建相对宽松的测试性监管环境,企业在这个环境中开展限制性经营,通过实验的方式控制创新失败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要继续做好监管沙盒试点工作,增加试点城市,扩大测试范围;同时,探索拓宽涵盖企业的类型,把更多平台经济纳入测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