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建设必须有助于优化对公共服务供给关键领域的财政支持
疫情大考,更显公共服务之必需,国家治理之重要。当前,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就业、扶贫、救助、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供给压力进一步加大。4月17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的“六保”要求,这对财政体系的支撑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当前的困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能停滞,公共服务供给不能缺位,财政制度建设更是停不得、等不得、慢不得。在国家治理视阈下,财政制度建设一方面要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治理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自身的体制机制,为公共卫生、社保、救助、就业、脱贫、教育等公共服务关键领域提供更优质、更有效率的财政支持。
财政制度建设必须有助于深化公共卫生服务供给体系改革,提升基本医疗和卫生防疫能力。短期来看,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是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当务之急,要加快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做到关口前移、常备不懈,提升对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和疫情的预判与防控能力;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长期来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把人民健康作为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内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财政制度建设必须有助于深化公共卫生服务供给体系改革,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并完善相关制度,加快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在公共卫生领域,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标准、执行依据、分担比例、绩效管理等相关制度;持续支持培养全科医生、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壮大公共卫生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财政制度建设必须有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供给体系,提升安全风险兜底保障能力。财政制度建设在支持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上,既要着眼短期,更应放眼长远,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危机下的基本生存资源和要素,科学测算和精心规划,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来构建全国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提升危机下重要物资的快速调配运输能力,确保在面对重大疫情危机时,财政能够有效发挥对最低生活保障、应急救助、大病和特殊医疗救助等的支持作用。
财政制度建设必须有助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体系,提升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是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保障。此次疫情对企业用工、人员就业带来了严重冲击。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就业,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当前的重中之重。但目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在覆盖领域、体系构建、服务效率等方面仍存在不少欠缺,这要求财政制度建设不仅要为企业复工复产、扩大招工提供支持,更要着力填补市场化就业机制的空缺,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体系的不断完善。通过科学统筹和高效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加强对构建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体系的支撑。
财政制度建设必须有助于发挥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撑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在实现脱贫的同时加快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财政制度建设必须通过财政资源优化配置,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为公共服务供给向贫困人口和乡村地区的延伸覆盖提供有力支撑。通过完善财政规划和预算,提高贫困地区的公共教育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延伸,更好地发挥“能力扶贫”和“机会扶贫”的重要作用。加强农村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助推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在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加强面向农村和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加快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财政制度建设必须有助于完善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公共教育服务供给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未来,我国要推动成为学习大国、人力资源强国和人才强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要向高质量、高均衡和全覆盖方向发展。财政制度建设必须在确保教育经费投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并不断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全面监管,不断提升教育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为完善全民终身学习的公共教育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有力支持。
加快推进财政制度建设,全面支撑公共服务供给现代化
财政制度建设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通过深化税收制度、预算制度、央地关系、财政治理模式等领域改革,有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支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和供给能力现代化。
加快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增强对公共服务供给的资金保障。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来源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间财力合理分配、公共服务充分供给的基本条件。分税制改革以后,基层财政收入拮据、财政收支缺口扩大的现象日渐突出,制约着公共服务供给充分性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近年来增值税改革顺利推进,但对地方税体系产生了较大冲击。当前受疫情影响,新旧叠加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更使地方税收大幅减少。深化财政制度建设,必须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构建以共享税为主的中央地方收入分配格局,加快建立以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提供充足的财政资金保障。
增强预算制度透明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这不仅可以保证公共服务支出的精准性和规范性,也可以提升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今年以来受疫情冲击,财政资金更加紧张,预算支出更要将“好钢用在刀刃上”。通过建立“全口径”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统筹规划与绩效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支出资金的供给绩效。通过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以及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促进财政预算资金可持续运营。
加快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协调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明确性,以及财力格局配置的合理性,直接决定着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能否准确界定自身的职能边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当前,应立足于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国情,依据公共服务的具体类别及其外溢程度来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与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列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将主要公共服务领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楚后,配以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
推进财政治理的信息化模式建设,为公共服务供给提供高效的财政治理体系保障。在财政治理体系中,加强对现代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运用,一方面能够极大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反馈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和满意度。因此,财政部门应与信息技术企业加强合作,利用企业在数据资源、信息处理等方面的优势,推进数字财政建设。不断完善财政大数据平台,提高财政公共服务支出的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为公共服务供给的绩效评价和政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
(作者:吕炜,系东北财经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83300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