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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上古的反腐制度

发稿时间:2020-05-14 13:51:25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路向军

  周景王十七年(前528年),发生了一件轰动列国的大案:晋国两位大臣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城田地。执政的韩宣子命理官(略同后世大理寺卿)叔鱼断案,查事属雍子想侵夺邢侯田产。雍子为了打赢官司进行性贿赂,把女儿送给叔鱼做妾,叔鱼就判邢侯有罪。邢侯非常愤怒,上朝时杀了叔鱼和雍子。

  这是一件典型的侵贪腐败加司法腐败案,外加报复杀人案。韩宣子问叔向这件事该如何判。叔向是春秋时的政治家、法学家,他是叔鱼的亲兄,又是邢侯的姻兄弟(邢侯是申公巫臣之子,叔向娶了巫臣与夏姬之女)。叔向说:“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于是处死邢侯,将邢侯、叔鱼、雍子一并暴尸于市。由此可知,周时法律对于贪赃枉法已有明确的刑罚,而且是依照《夏书》所记载的、尧舜时皋陶制定的刑法。

  《夏书》虽然失传,但《尚书·尧典》记载:舜辅佐尧时,“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这表明五帝时代,就有了成形的法律,其中包括惩办贪赃枉法——“昏”和“墨”的律条,而且处罚非常严厉,是死刑,开创了上古时代遏制腐败的法制先河,形成了对权力的监督制度和惩治贪腐的法律制度。

  监察制度

  五帝时代,“帝”还不具有后世君主那样的专制权力,那时的帝王还要接受来自民众的舆论监督,主要方式是议事会和纳谏。《管子·桓公问》讲:“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矣。”《淮南子·主术训》讲:“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明台、衢室是帝王广询于众、采纳民意的场所,告善之旌、谏鼓、诽谤之木(后世演变为失去“意见箱”作用的华表)则是民众主动对执政者提出建议或批评的制度设置。

  五帝时代还主动去征求民众意见。《尚书·尧典》记载:舜时设立职官“纳言”,负责传达朝堂的命令和反映下面的意见。《左传·襄公十四年》引《夏书》“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遒人就是宣令采风的官员,摇着金口木舌的铃“木铎”,四途采集诗歌民谣,使君主了解民众呼声,以纠正行政过失。

  上古国家机器尚不发达,君主常亲自进行巡守纠察。《史记·五帝本纪》记黄帝巡守曾“东至于海、西至于空桐、南至于江、北逐荤粥(匈奴一支)。舜时已形成五载一巡守的制度,诸侯在四岳朝见,报告政务。舜考察后对尽职者给予车马衣饰作为奖励。

  黄帝设监察地方的左、右大监,为后世监察御史之始。尧设监察官员的士师,命士师用刑罚制御百官,教导臣民敬重德行。舜时对官员每三年考察一次政绩成为制度,考察三次后罢免昏庸的官员,提拔贤明的官员。这是此后三千多年官员考课制的肇始。

  夏商周三代监察体系渐趋完备,如周时的宰官系统。大宰总领对百官的监督考察事务;小宰负责对百官的具体考察,主要是月末、年终对官吏进行考核;宰夫则负责组织对各官署的年度、月度财政收支情况的稽查,类似今日之审计。

  根据《周礼·天官·小宰》所记,考察官吏的标准是六廉,“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辩”。官吏的六种才干行为皆以廉为本,是后世德才兼备标准之蓝本和廉政文化的内核。

  法律制度

  中华成文法的问世,几乎与文字的产生同时。相传黄帝作五刑之法。《尚书·吕刑》记载周穆王说:“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五刑为墨、劓、膑、宫、大辟(死刑),其中“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共三千条。五帝时的刑典虽失传,但五刑为后世所沿用,如战国孙膑受膑刑,汉司马迁受宫刑,《水浒》中宋朝林冲、宋江、武松皆受墨刑,即脸上刺字。

  按《尚书·尧典》,对官员违规予以鞭打的处罚,即“鞭作官刑”。约与《汉谟拉比法典》同时,汤和伊尹制定《官刑》,对各级官吏的腐败行为——巫、淫、乱三风和十衍予以处罚,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官员守则”和“反腐败法”。周穆王使吕侯修订刑法即《吕刑》,明确官吏的五种过失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官指执法畏惧曲附权势,反指挟私报复,内指内亲干预徇私,货指行贿受贿,来指受人请托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风十衍、五过,大类今日之“违纪”,受“官刑”处罚,但如触犯法律,则要受刑法处罚。上古以降数千年,对官吏贪腐都予严惩。贪墨不仅侵夺民众财产,还破坏统治秩序和败坏政府声誉,因此如前所述,“墨”“昏”都是死罪。

  上古除史籍记载有惩办贪腐官员的案件外,考古亦有证实。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战国竹简,内有齐国法律《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其中的《李法》是官吏违法的刑罚条文与案例。“李”是主刑戮的法官,相当于司寇;啬夫为负责官员。竹简残损严重,但残存的“吏、啬夫有罪,轻重皆在国□谨以从事”等数条,都是“李”对贪赃枉法官吏的判罚。

  中华上古开创的纳谏机制、以廉为本的官吏考核制度、遏制腐败的监察制度及其指导思想,为后世相应制度的建设奠立了基础。三千年前制定的《吕刑》可以说是现存最早的一部反腐败法。它不仅对贪赃贪腐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而且提出“明德慎罚”“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证据详核查”“疑罪有赦”“疑罪惟轻”等原则和指导思想,对今日之司法和反腐法制建设仍是良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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