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37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林伯渠负责边区政府工作到1948年11月党中央决定上调林伯渠参加新政协会议筹备成立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前后长达11年之久。林伯渠对党和抗日民主政权关系以及“三三制”的理论探索为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国家政权建设的实践提供了理论借鉴。
“三三制”政体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林伯渠认为“二权论”或“二权半论”是不对的。“‘议行并列’,是之谓两权,加上司法半独立,则为两权半。”这种两权并列的二元论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一元论,因为它会造成参议会系统与政府系统的并列,互相掣肘。因此参议会和政府都是政权机关,二者都是人民的权力机关。参议会开会闭会期间,二者权力的等级有所不同:开会期间,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会议),政府权力等级低;闭会期间,“由参议会选出并对参议会负责的政府就成为该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
对于民主集中制在基层的运用,林伯渠认为,在乡级,要取消参议会议员领导的居民小组的制度,因为这个制度不符合“三三制”的抗日各阶级的联合原则,也不符合民主集中制。因此,要开乡参议会一揽子会,这样开会时“参议员、政府委员、村主任、村长、支部干事”都参加,“大家议、大家决、大家分工,大家参加”,“议决是一揽子,执行也是一揽子(大家力量)”。林伯渠认为“它是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的创造”。因为这种会议形式缩短了从决策到执行的层级和链条,决策执行高效,符合当时的战争环境的实际。在县级,参议会大会和政府委员会开会时,邀请模范工作者、劳动英雄、党政军负责人等出席,“党团为领导核心或者同级党委直接为领导核心”。这样做有利于更好沟通领导与群众之间、各方面工作之间、党内党外之间的意见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