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规定核准制 为注册制分步实施留空间
证券发行制度是证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草案四审稿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目前试点注册制改革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落地并平稳运行,为证券法修改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草案四审稿在体现改革前瞻性的同时从中国资本市场实际出发,为继续稳妥实施注册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具体看来,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将三审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两节合并作出修改。
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审委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民事诉讼迎来新突破
作为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的重要环节,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然而一直以来,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
多方建议证券法修订中要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规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的投资者向法院办理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了相应规定。修订草案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要求,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证券违法成本较大幅度提高
相比草案三审稿,四审稿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草案四审稿明确,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
针对欺诈发行行为,四审稿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至二千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等都将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