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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分类征求意见 不分类投放垃圾或影响个人信用

发稿时间:2019-10-16 13:59:13
来源:新京报作者:沙雪良 黄哲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昨起在首都之窗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1月13日。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相关违法行为还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经相关部门责令整改而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焦点1

  餐馆、旅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可罚5000元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加强生活垃圾总体管理要求、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强化分类投放要求、健全分类处理流程、增加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共同参与作用等。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规定,餐饮经营单位、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或者日用品,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同时规定北京市采取措施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按照标准配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焦点2

  不分类投放垃圾或影响个人信用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针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相应罚则。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相关违法行为还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焦点3

  分类不符合标准收运单位可举报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加大了对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装混运的处罚力度,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此外还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或者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可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概念修改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

  ●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加工过程废弃物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果蔬,以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中药残渣等

  ●对比2012年开始实施的条例,“厨余垃圾”增加了“花卉绿植、中药残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拟增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概念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废油漆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推行无纸化办公 不用一次性用品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

  推行净菜上市

  ●本市采取措施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提倡安装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提倡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快递应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包装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新京报制图/高俊夫

  ■ 专家观点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

  纳入征信记录比罚款更震慑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个人若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相关违法行为还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认为,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举措,威慑力比罚款更大。“与征信体系挂钩以后,违法行为可能会影响贷款、出行、就业、升迁等,与个人实际利益关联更大,震慑作用更强。”刘建国说。

  刘建国表示,违规行为罚款、与个人征信挂钩,都属于强制性约束措施,从立法角度来讲是必要走向。法律上明确了处罚措施,对居民个人行为会产生威慑作用,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了依据。

  “过去没有处罚,只是鼓励为主,大家会觉得主动分类投放是做了额外的好事,现在这种产生者负责、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有助于规范投放习惯的养成。”刘建国说。

  不过,刘建国建议,处罚要把握好力度和精准度。草案中的处罚条款,重在威慑,的确屡教不改的行为再进行处罚,最终目的是让公众意识到分类投放垃圾是个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抓住重点,维护条例的严肃性。

  此外,他认为在规范居民生活垃圾投放过程中,鼓励和处罚需双管齐下,把握好平衡。

  关于餐饮服务或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罚则,刘建国认为,这一规定更具有象征意义和导向作用,主要是倡导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在源头少生产塑料垃圾。“这是一个开头,将来这种理念会延展到其他生产和消费领域,倒逼源头减少垃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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