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包括拓展社会办医空间、扩大用地供给、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4项措施。要求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包括提高准入审批效率、规范审核评价、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试点诊所备案管理等4项措施。要求各地于2019年底前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在北京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意见》提出,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包括优化校验服务、优化职称评审、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加大培训力度等4项措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
《意见》要求加大医疗行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
《意见》要求,全国性和地方性医学相关社会团体要同等吸纳社会办医及其医务人员,做到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