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治监督,树立正确导向
从本质上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就是政治监督,首要的是突出政治标准,树立正确政治导向。《办法》既强调选人用人政治监督,也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比如,《办法》突出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的监督检查,看一级党组织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此强化党组织充分发挥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办法》还明确:“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这传递出鲜明信号,即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和程序规定,决不能合意就执行,不合意就不执行,决不能把政策和程序规定当作“橡皮筋”甚至束之高阁。
“干部选任中,要坚决防止和纠正程序‘空转’问题,严格落实中央政策要求,不搞‘土政策’‘土程序’,真正发挥程序执行的功能作用。”河南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王剑说。
同时,《办法》首次将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明确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突出实践实干实绩导向,让敢负责、勇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脱颖而出。
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注重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体系建设设计监督制度,聚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完善监督措施,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失责有追究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指出要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构建起一张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网。
比如,在自上而下监督方面,《办法》明确了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等几种主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办法》着眼上下协同、内外协调,形成了监督合力,有利于推动织密齐抓共管的监督网。”湖北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杨仁浩说。
将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实践和成果固化为制度,也是《办法》的特点之一。《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要求,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工作经验,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作为政治巡视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并对工作机制、检查方式、问题反馈和整改等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责任主体,划出履责“红线”
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
《办法》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内容,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及“相应责任”4类责任主体,细化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划出了履责“红线”,使责任追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说。
长期以来,防止“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难题。如何有效把住“关口”?《办法》对“带病提拔”问题倒查事项、倒查方式、倒查情况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通过对被提拔的‘带病’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追踪,对存在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等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倒逼各责任主体落实好工作责任,建立起措施有力的防范机制。”福建省委巡视组副组长兼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曾志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