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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的休假制度

发稿时间:2019-05-30 14:14:39
来源:人民论坛网 作者:王志明

  【摘要】“丁忧”和“终养”是清代官员重要的休假制度,两者的建立都与孝道有关。“丁忧”主要指双亲亡故后官员回籍守孝,“终养”主要指父母年高体衰时官员回籍赡养。但在这些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了巧借名目逃避“丁忧”“终养”,或借此规避不好职位的现象。针对这些弊端,清朝进行了防范和整饬,以整肃官场风气。

  清代政府以丁忧为名来调节官员任期,但是也存在缩短服丧期或特许不丁忧的情况

  “丁忧”又称“丁艰”,意为遭逢父母丧事,回籍守孝。儒家历来主张以孝治天下,为了表达对父母的恭敬,在丧期有不可娱乐、宴会、生育等禁忌。汉代以后,多朝皆以法律形式管束丁忧期间的不孝行为,文武官员丁忧离任守孝制度应运而生。按清制,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等亡故均丁忧。丁忧本由儿子承担,如果儿子已故,则由孙子承担,儿孙皆故,则由重孙承担,这就是“承重”,意为“承受丧祭与宗庙的重任”。“丁承重忧”不出三代,曾祖父母以上则无“承重”义务。凡为父系(父、祖父、曾祖父)丁忧称“丁外艰”,为母系(母、祖母、曾祖母)丁忧称“丁内艰”,这些称呼源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

  清制规定丁忧守孝为27个月,即三年守孝。但旗人(满洲、蒙古和汉军)例外,实际离职丁忧仅百日,丁忧百日后到京城署职领俸,等到27个月后再正式铨选任职。

  清代武官丁忧假制实行较晚。清初,由于武将离职于皇权不利,而且离职丁忧产生的停薪也不是动乱时代安定武人的良策,所以大约在康熙平定“三藩”之后,才开始实行武将丁忧制度。安徽南陵人孙斌,武进士出身,因平定耿精忠叛乱身负重伤,康熙十六年(1677)优叙,后升为川东夔关副将,闻继母去世,请求解任丁忧,“诏特许之”。史学界认为,这是武将丁忧开始的标志。雍正元年(1723)定例武职参将以下官员丁忧均不准给假。清代武官,特别是下级武官丁忧守制并不常行,只是“给假丧葬,假满仍回本任,素服办事”。可见丁忧主要适用于文官,武官丁忧并不常见。

  清代丁忧托孝道之名,实际上是借此缩短官员的任期,促进官员的更替。官员丁忧即须离任,服满后另补新缺,这样有利于缩短其任期,加快人员流动。由于军政大事的特殊需要,官员往往可以“移孝作忠”,也就是缩短服丧期或特许不丁忧,此谓“夺情”,又称“在任守制”。“夺情”适用于有重任在身的高级官员,如雍正朝大学士朱轼经办直隶地区“营田水利”,雍正以“左右匡弼需人”,丁忧时将其“夺情”留任,但“准其素服,凡朝会宴飨及应穿补服之处,俱不必到,俾伊得尽人子之心,以展孝思”。嘉庆时江苏按察使廖鸿藻本需丁母忧,但因运河重要水利工程高堰溃坝修筑事务,丧期仍在任督修。不过,皇帝“夺情”有时也会遭到否决,如山东诸城人窦光鼐在河南学政任上丁忧归,服丧一年后乾隆以南书房缺人为由,命山东巡抚传旨补用窦光鼐,光鼐以“在衰绖中,不敢奉诏”回应,乾隆“闻而韪之”。

  高层官员的“夺情”有时还牵涉到党争问题。如康熙时代的“理学名臣”福建安溪人李光地,因平“三藩”献策出力而官运亨通,康熙三十三年(1695)出任兵部侍郎兼提督顺天学政,该年母丧遭康熙“夺情”,李光地改请假九个月回里治丧,亦未准。李光地以笃行理学自许,但在守孝问题上有悖儒家伦理,反对派据此弹劾他“贪恋苟且”“诡随狡诈”。因此事牵连甚广,最后康熙令李光地解任,但不准回籍,仍在京守制。

  事务急需时,下层官员也会被“夺情”。如康熙六十年(1721)特旨:“陕西正值军机之际,官员或有承办钱粮紧要事件,遇丁忧之事,令其丁忧以致误事。嗣后陕西地方,道员以下知县以上,有丁忧者俱令在任守制。”雍正时期在任守制者较多,主要原因是厉行反腐,大力整饬吏治,被撤职的官员不少,因此急需管理人员。雍正四年(1726)特谕:“果系有为有守之员……设遇丁艰事故,揆其情理,如非孤子,或亦可在任守制,给假数月,俾得尽其子道,然后赴任。”然而,这一政策也为徇私“夺情”开了绿灯。乾隆即位时特谕:“今之仕宦,近者有数百千里,含敛不知,宅兆未卜,而宴然于官所,情能自已乎?往者道府以上要员,间有督抚保题,在任守制,而特旨从之者,其后遂习为故常,并及州县微员。其中有平日督抚所亲信而欲留者,有竟自愿留者,有多方营求以得之者,而不得者且用为耻。”乾隆初政时不得不刹住这股风气,严肃丁忧制度。

  清末新政以后,丁忧制度逐渐废弛

  有一些满腹经纶的“假道学”,他们会想方设法被“夺情”,这种风气在晚清时期愈演愈烈。同治朝御史汪朝棨奏称:“近来外省道府州县及随营人员,一经闻讣,往往百计营求为夺情之举。”因军务急需,不少丁忧人员被夺情任职,但大规模军事行动结束后此风未息,时人建议:“除带兵人员实系防剿吃紧仍准由各省督抚奏请夺情外,其余随营粮台文案各员,及并非军务省分之道府以下各官,该督抚不得概行奏留。”

  清末新政以后,丁忧制度逐渐废弛。汉人多援满制,擅自减缩丁忧期限,或根本不报丧。时任陆军部右丞的广东三水进士梁士诒,邮传部参议、广东番禺举人许秉琦,都没有遵制丁忧,而这些职务又并非难以离任。“自数人作俑之后,讳员调部者日益加多,其己任部事者,闻丧乞假一月,假满仍入署支领薪金,䩄然莫知为怪。”安徽东至人、长芦盐运使周学熙丁母忧,官缺已开,准备停职,“闻有荐其名于朝者,即入京赴部投名考验”。周学熙父亲周馥是两江总督,御史胡思敬慨叹,“本世臣也,而悖礼若是,他更何尤”。为顺应世情,光绪三十三年(1907),陆军部奏请“改汉员离任守制”,但遭到礼部否决,礼部坚持传统政治的道德底线,辩说“三代圣王教化之事,其仅存于今日者,惟服制而已”。

  清朝统治者最忌在籍官绅干扰地方统治秩序,因而对丁忧乡居的官员的社会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丧服未阕,辄易衣冠、拜官长、与燕会者,罪之”。乾隆二年(1737)详例规定:“丁忧官员回籍守制,除因丧事与人往来外,如有亲赴省城,更易服色,干谒地方官,并送礼赴席者,指名题参,将该员于补官日降三级调用。”但严格按照规定丁忧尽丧礼的人很少。丁忧离职后须再补官,为求好官位,一些官员丁忧时期逗留任职地省府钻营请托,嘉庆命将此辈“驱逐出省”“以杜奔竞”。

  然而,因封建官僚制度的局限性,这种风气不可能得到根除。顺治时礼科给事中杨栖鹗丁忧不回籍守制,而侨寓苏州,竟被革职驱逐回籍。康熙初年,湖北景陵人谭篆由侍讲丁母忧,“庐墓三载”;福建侯官人林文英官知府,“丁内外艰苫块柩旁,三年茹素”,可见清初制度之严格。但到清末,丁忧制度就形同虚设了。道光帝感叹:“近日丁忧官员多不回籍守制,每借口营葬无资,向督抚大吏干谒求助,各省皆然,而有洋商盐商地方尤甚。非授意属吏,即勒派商人,纷至沓来,争先恐后。”到光绪末年,还出现了丁忧京官滞留部堂钻营的现象。

  清代对官员“终养”问题的管理

  “终养”指辞官回籍奉养孝敬年老父母或祖父母。与丁忧类似,“终养”也是为弘扬孝道。康熙三年(1664)规定,汉族官员终养的条例为:“父母年七十以上,其子均出仕在外,户内别无次丁者。或有兄弟笃疾,不能侍奉者。或母老虽有兄弟,而同父异母者。皆准回籍终养。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虽家有次丁,愿归养者听。均不拘历俸三年之限。”可见,父母年七十以上的独子须回籍孝养。

  乾隆二年(1737)出台了“亲老改补近地”的规定,即官员如果签掣远离祖籍地任职,不便照顾年老父母,可以改选邻近省份任职,以便孝敬父母,不必终养。如安徽休宁人吴之珩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补直隶龙门知县,因亲老改补近省江西弋阳知县。乾隆七年(1742)规定,凡亲老改补近省的官员,其应补的远省缺位还一直保留,等老人去世后,终养和丁忧都结束,再补保留的远省官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借口终养而逃避远省任职。

  因有这些规定,在乾隆之后,亲老改补近省任职的事例逐渐增多。府学和州县学学正、教授、训导等地方教育类官员大多在本省任职,因回故里探望亲老比较方便,无需终养。嘉庆五年(1800)规定,这类官员“愿终养者,仍听其便”,但教职终养事例很少见。甚至还有京官因赡养亲老而改就本省教职的事例,如贵州贵筑人周际岐,由内阁中书改就本省遵义府教授,以就近孝敬父母。还有一种情况是“迎养”,即接年岁高的父母到任职地赡养,但这不是终养制度鼓励的做法。如浙江仁和人沈廷芳,由道员升任山东按察使。来京陛见时,乾隆询知其母已过八旬,沈廷芳请示愿将母“迎养”,即接到山东任所孝敬。乾隆骂他恋职不孝,让老母“舟车跋涉,去就水土不服之乡”。

  与丁忧相似,有要任在身的官员也不得终养,须“移孝作忠”。嘉庆五年(1800)规定,“内外大小各员,凡派委兵差军营办事,及有经手未清紧要事件者,无论父母年至七十八十以上,该员是否独子,均不准其终养”。晚清不准终养的事例较为多见。

  但是,也有不少官员因恋职不愿终养。乾隆五十年(1785)对官员终养问题出台强制性规定:“凡亲年八十以上,及独子之亲年七十以上者,停其铨选。在籍候补候选佐杂,已经取有赴补赴选文结投部者,应俟得缺后封发文凭到省时,该督抚查明该员父母年岁,及是否独子。如亲年系八十以上,及独子之亲年七十以上者,即行咨部开缺另选。其未经取有文结到部者,均令该督抚将该员父母年岁,及是否独子之处,于选补文结内,详细声明咨部,以便查核办理。”这一规定在选官环节上就强制终养,可能与乾隆时期选官压力大、候选队伍庞大有关。有些官员将老人接到办公地点赡养,也一概“停其升转”,扶老回籍。这一强制性规定在嘉庆五年(1800)稍有变更,规定“汉官父母年届八十以上,而有同胞兄弟出仕在外,其父母业经就养兄弟任所,不必概令诸子弃职终养”。

  鉴于终养比丁忧可操控性强,不少官员往往借终养逃避边远、艰苦、繁难等不满意的差职。顺治三年(1646),甘肃巡抚黄图安疏请终养,竟以“西陲多事”“借端规卸”被革职。为防止官员借终养之名离职另补,雍正五年(1727)规定,在任官员至少历俸三年,“政务并无怠忽,仓谷钱粮并无亏空”,才准终养。乾隆有时也体恤任职边疆者的终养问题。如周彬由直隶通永道调补甘肃平庆道时,因母年已八十二,“调任平庆,地处极边,难以迎养”,请求回籍终养,直隶总督高斌认为其规避新任,建议吏部议处,但还是得到乾隆宽免。

  为防止规避差缺求好缺,官员终养“例取同乡同城官印结方准办理”。但到了清末,申请终养开始变得随意,“竟有因员缺瘠苦,或经手事件艰难,藉词规避”。为严肃制度,道光十四年(1834)规定:“嗣后京外实缺人员,无论何项请假开缺,著该管上司详查确实。并责成出结官出具并无规避营私甘结,方准开缺。”因逃避责任而申请终养更不许可。光绪二十五年(1899),四川川东道任锡汾因“办理案件贻误地方”而停职,谕令送部引见。此时任锡汾请求终养以躲避责问,“实属有意取巧”,被革职。

  不少人官运亨通时不言终养,禄位稍逊时则借终养而离职。对此,乾隆批判道,“往往进则托名于受恩深重,不敢言去。而退则以本欲陈情,奈非圣意,不得自遂为辞”,并数落了浙江钱塘人梁诗正等一批人。梁诗正任户部尚书数年并未提及终养,调任兵部尚书后“乃有去志”,而“以冢卿协理阁务”后“复恋职如前”。乾隆南巡经浙江时,见其父“衰惫失明”,而梁诗正仅假归探望,便立即赴任。乾隆“令其请告以全名节”,赶他回籍终养。因皇帝指责,不少官员主动请准回籍终养,然后由乾隆决定去留,以示皇帝的恩惠和尊严。

  终养有时也反映出退避官场的倾向,终养后再任职的事例较少。有的人因官场不利而请终养,如乾隆初年山西忻州人崔嶫,官刑部郎中,因公挂误,终养父归里主讲书院。广西北流人李治泰,乾隆末年任江苏盐城知县兼署扬州府同知,终养归掌教书院。或因刚正不屈而退,如光绪朝浙江仁和人王同,官刑部主事,“以谳狱有诬,不肯具状词,拂然乞养归”。或因降级而退离官场,如嘉庆朝江苏上元任蔡世松,官太仆寺卿,降级后养归,主讲钟山、尊经两书院。朝官特别是翰林院清闲官员终养退职倾向明显大于地方官,他们退后主要的去向是书院讲学,因教书的报酬往往高于闲职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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