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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该不该有教育惩戒权

发稿时间:2019-05-15 14:51:24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德维 星辰

  新闻背景

  为期一个月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于5月11日结束。这段时间以来,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引发了社会对于“教育惩戒”的关注。当学生出现不专心听讲、不完成作业、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教师到底该不该对学生实施惩戒呢?

  1 传统教育观念受挑战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孩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

  “我上学那会儿,班主任是语文老师,她管学生特别严厉,谁要是敢上课走神儿,就等着挨她的粉笔头儿吧!”北京某名校一位“40后”校友回忆起当年上学时老师对学生的惩戒方式,丝毫没有怨气,反而像叙述一段宝贵的经历:“说来也怪,老师扔出的粉笔头儿打得特准,从不失手。多年过去,同学们从没记恨过她,聚会的时候,大家还拿这事儿互相开玩笑呢!”

  在很多人看来,上学时被老师惩戒是很平常的事。北京的一位“70后”表示,自己清楚地记得小学自习课时半班的同学因聊天儿而被班主任罚站的情景。这件事并未在他的童年形成心理阴影,工作以后,他逢年过节还会去看望这位班主任,师生关系融洽。

  前一阵热映的电影《老师·好》,片中主人公苗宛秋老师让接话的男同学罚站,没收“武侠迷”学生的所有小说,让抽烟的男同学罚站一整天,把“小混混”赶出教室并没收他的斧头,当场擦掉女同学的口红,禁止所有女生烫发。恰恰是这样一位动不动就对学生实施惩戒的老师,无私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拿出工资资助学生住院动手术,无偿帮助贫困学生免费进行课外补习,改变了一群孩子的命运,在大多数观众心目中,他是一位当之无愧的好老师。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近些年来,老师在校对学生的处罚方式常见诸报端,社会关注度很高,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开始成为敏感的话题。

  江苏的一名小学教师透露,一位同事因为布置的作业大半学生没做,便让没做的学生在教室后面罚站了一节课,结果家长不干了,到学校来说理,最后这位同事在全校大会上做了检讨。

  前不久,山西某中学老师惩戒学生时被一家长看到并录下视频。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据了解,有的老师会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来管教,情急时或许会打一下,这事要在以前不算个事,放在现在绝对不行,因为后续的事情将非常麻烦。“如果家长不依不饶,道歉、写检讨、扣工资算轻的,严重的话老师会因此断送了执教生涯。所以,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有时候老师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哲保身。”一位老师直言。

  南昌一位从教近30年的小学校长说,现在的师生关系不再纯粹了,老师管起学生来,心存戒备,放不开手脚,想管却不敢管,最后的办法就是请家长来。

  2 老师为何不敢管学生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西方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人们对教育惩戒产生了疑问。尤其是在“赏识教育”“快乐教育”兴起之后,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一度被认为是落后的教育方式。也就是从那时起,老师们变得不太敢管学生了。

  老师为什么不敢管学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家长对子女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越来越重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国家和地方立法,教师不清楚自己究竟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教育惩戒权,也弄不清怎样实行才合乎法律的规定。

  其实,赏识孩子固然重要,但也得有是非标准,不能对孩子的任何言行举止都一味地赏识。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并不相悖,奖惩分明更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一些教育学专家认为,教师应该拥有对学生的惩戒权,这是教师基于其专门职业而获得的对学生的强制性权力,是教育活动中应依法合理行使的权力,这种教育权力是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不能随意否定。缺少了教育惩戒,任由学生率性而为,很可能会导致学生目无纪律,思想品德和行为举止不符合规范要求,甚至心理扭曲,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校、家庭、社会和国家也可能构成很大问题。

  当今社会,学生的教育问题早已不是单纯的学校教育问题,家庭和社会因素也搀杂在其中。比如,因为家庭溺爱,很多孩子变成了“小皇帝”“小公主”,他们在家里横行霸道惯了,难免将不良习气带到学校,成为师生眼中的“熊孩子”“小霸王”。所以,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

  3 教育界人士呼吁惩戒立法

  在我国,无论《教育法》《教师法》还是《义务教育法》,对于教育惩戒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通知》(教基一[2009]12号)第十六条规定了“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为此,一些教育界人士呼吁立法,希望让教师名正言顺地拥有对学生的惩戒权,并以课题研究、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的形式提出了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余雅风认为,必须明确惩戒权作为教师职业性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通过实体性、程序性立法,明确规定惩戒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以及违法行使惩戒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在保障达成公共教育目标的同时,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河南师范大学教授刘冬梅表示,由于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缺失,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屡遭质疑,使得不少教师不敢惩戒。为此,她建议尽快出台专门法规,明晰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

  当然,教师实施惩戒权必须得出于教育目的,以尊重学生为基础,不能对学生进行冷嘲热讽,更不能伤害学生的身体、人格与自尊。毕竟,教师惩戒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能为自己的过失负责,从而让学生更好地成长,那些对学生的身体与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的教育惩戒是肯定要不得的。同时,惩戒重在“戒”,要和体罚加以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至于用什么样的方式实施惩戒,有教育工作者提出使用“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权利”等,具体的包括罚站和打扫卫生等。客观地讲,惩戒的方法与度,确实很难把握,惩戒方式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细化。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如何正确地进行惩戒,确实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难题,其他国家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他山之石

  部分国家教育惩戒规定速览

  英国、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教育惩戒的实施研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立法机构和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许多关于教师惩戒学生的法律和规定。

  2006年4月生效的《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针对教师惩戒权做出规定:允许教师拥有从学生身上没收诸如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不合适物品的法定权力;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法定权力;扩大对学生进行课后留校处置的权力范围和灵活性,课后留校处置时间包括放学后和周六。此外,英国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还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

  在美国,教师惩戒权主要体现为教师有权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一定的处罚。学生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许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等。美国的一些地区允许体罚,在这些地区的学校,教师可以拿起板子体罚学生。通常犯错误的学生一次被打屁股至少是三下,对于情节严重的学生,板子也可以打上10多下。

  亚洲国家韩国、新加坡、日本也有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定。2002年6月26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了教师可以对违反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实施体罚,以及实施体罚的方式和程序。韩国法律准许教师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打男生小腿10下、打女生小腿5下等。在新加坡,虽然老师不可以体罚学生,但如果学生犯下严重错误,校长可以适度地体罚学生,包括公开鞭打。在日本,老师打学生,学生不敢反抗,家长支持老师严格管理学生,甚至是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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