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修改决定、修订是我国法律修改的两种形式。
——修改决定,就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单独通过一个决定,对法律有关条文作出修改。在法律修改时,一般以修正案草案、修正草案形式提请立法机关审议,表决通过时转化为法律修改决定。
在具体内容上,法律修改决定对有关修改内容分条表述,修改内容一般较少。法律修改决定单独公布,独立于原法律而生效。
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153件修改法律的决定,每届数量呈递增趋势。截至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11件修改法律的决定,如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等。
——修订,就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某部法律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法律文本,以替代原法律文本。
修订通常适用于需要改变原法律重要内容、章节结构的大修改,是在修改决定这种形式无法容纳的情况下而采用的一种修改形式。我国从1996年开始采用修订的形式修改法律,法律修订数量也比修改决定少很多。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修订法律53件次。
据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这两种法律修改形式是在立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形成的,通常从修改内容上来把握,法律修改幅度不大,也不涉及主要制度修改的,一般采用修改决定形式。
据了解,在常委会审议阶段,对法律案审议也有从修正草案转为修订草案进行审议的立法实践。
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就是一例。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于2018年10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并于会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提请常委会初审的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对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作出规定,其他有些规定也应根据药品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药品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要求完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规范。这就需要在二审阶段对修正草案作岀较大篇幅修改,修改法律案的形式也要作相应调整,不再是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而是改由提岀适用较大修改方式的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用修订的方式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修改。
从“修正草案”到“修订草案”,看似是个立法技术问题,实际更是意味着药品管理法此次迎来的将是一次系统性、结构性的“大修”,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为百姓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