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在细化上位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同时结合地方反恐怖工作的特点,新增金融防恐、网络防恐、海域防范等内容,并在社会参与、安全防范等方面作出规定。
“浙江地处沿海、经济社会发达、人口流动大,反恐怖主义工作面临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
为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全民反恐格局,《办法》将反恐防恐工作与社会网格化管理相结合,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反恐工作纳入网格管理内容,做好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网格管理人员发现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办法》对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管理、宗教事务、网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部门等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根据需要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
安全防范方面,《办法》强调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建设和各项实名制措施的落实,并结合地方实际,对涉恐资金交易、网上行为、海上活动进行源头管控。如明确散装汽油、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物流运营单位还应对物品信息进行登记。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传播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发现相关信息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特定物品目录,加强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购买特定物品信息的筛查和分析,发现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弹药、生物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信息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