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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际刚: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发稿时间:2012-05-23 00:00:00

  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是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放宽经济管制、限制垄断,允许中小企业自由进入各类产业和市场,保护中小企业平等参与竞争,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从我国的情况看,近些年加快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数量大幅减少,中小企业市场进入限制明显降低。垄断行业通过实施重大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取得明显进展,中小企业市场进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加强了规范市场竞争的行为,以及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国多数行业实现了中小企业的自由进入。不过,中小企业市场进入的一些深层次障碍并未完全消除,发展环境总体并不宽松,某些领域的进入障碍问题依然突出。市场进入问题仍然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当前与今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中小企业发展各阶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进入障碍

  (一)工商登记设限偏高,手续较为烦琐

  发达国家的市场主体登记门槛很低,例如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日元(合人民币不到7000元)。我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下限,高于发达国家,这与我国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小企业能力弱的情况有所不符。这种状况,使得许多中小企业在公司注册时拉亲扯友、移花接木、拼凑出资者或委托中介公司,骗取虚假的注册登记。

  同时,企业在实际注册登记中,深感工商开办手续繁杂,许多注册程序都不规范,需填表格既多又重,需跑的政府职能部门多,费时费力。一些中小企业反映当地工商部门对场地要求严格(如要求提供场地产权证;住宅办企业要经利益关系人同意)。公司注销时手续烦琐、周期很长。工商部门办证或年检时间长, 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有时要用一年时间。

  (二)前置性审批门槛过高

  1.在自然垄断、公用事业、军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政策上已原则放开,但实际进入门槛很高

  这些年,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放宽自然垄断、公用事业、军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市场准入,一些行业和领域在政策的大方向上已无进入限制。但实际中,这些领域对具体的进入资格设限很高,成为“名义开放、实际限制”的“玻璃门”。例如,铁路行业虽然鼓励民企参与铁路投资建设,但铁路行业存在非常复杂的审批,对想进入铁路领域的中小企业来讲极其困难。

  2.法定的前置性审批广泛存在于各种行业,周期长、成本高

  国内几乎每一个行业都存在前置性审批或行业许可,其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和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前置性审批数量多,且审批周期长,对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一是延缓了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使中小企业投资者、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二是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设立成本和前期费用,增加了企业进入市场的壁垒。

  3.有些领域中小企业虽已进入,但在重重审批和严格设限的情况下,最终会被“弹”出来

  例如,当前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一些省份要求只有规模在本省排名前几位的企业才能竞标,这种做法使得原先经营药品流通的中小企业难以持续,或只能被大型药品流通企业整合。其实,为保障基本药品供应,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公平选择最有效率的企业。

  (三)产业政策未能充分考虑国情和产业发展阶段,在强调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同时,对中小企业发展关注不够

  1.产业结构政策没有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

  国家和地方在淘汰产能的时候,一个重要的淘汰标准是“企业规模”,通过靠关停并转中小企业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完成结构调整目标。这种不以效率而以规模取向的“一刀切”做法,弊端极大。一是对那些能够通过技术改造或业务重组实现产业升级的中小企业很不公平。二是扼杀了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展和进入。

  2.产业布局政策未能统筹考虑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对产业链的打造

  众多城市工业园区以企业纳税额作为衡量入园的最重要标准,导致众多处于成长初期的小企业无法进入工业园,或被大型企业“挤出”工业园。一些工业园区按照集中、集约、集群发展的要求和“一区一主业”的发展思路进行分类设置,再按类招商引资,这种先有园区后入企业的形式,其企业组合是经主管部门选定而不是市场决定的,通常难以在园区内形成相互关联的完备产业链组合。

  (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要承受大量不规范、不适用的认证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生产经营中要承受大量的认证,缴纳数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有些地方中小企业的环保、人防、地震、水土保持、职业病防治等各项预评审费和后评估费用约占其新上项目总投资的10%,且审批周期长,有的审批时间超过1年。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街道乡镇以各种名目下发“红头文件”,直接向企业收费、摊派、拉广告、拉赞助,或在制修订法规规章时加入许可、认定、收费等内容,超范围、超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有的行政机关下属单位利用代行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强制收费或搭车收费,存在“收费高、服务差”或“光收费、不服务”现象。有的地方还对中小企业进行“吃、拿、卡、要”。

  (五)中小企业面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

  1.中小企业难以享受政策优惠,还经常遭受歧视

  许多地方的招商引资政策偏爱大企业,在吸引外来大型企业投资时,将大量土地、资源、优惠政策用于支持大企业发展,严重挤占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使得中小企业在获得资金、房屋、土地、设备、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上遇到困难。

  国家刺激经济一揽子计划更多依托大企业,关注中小企业不够,致使一些以中小企业为目的扶持政策大多落在中型企业身上。

  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如工商、税务、治安甚至街道办事处等对中小企业采取歧视态度。

  2.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遭受不公平对待

  许多政府采购项目对企业注册资本有要求,有些政府采购项目对企业业绩、商务条件、技术指标等有要求。如某市政府的空调招标,要求投标企业注册资本达12亿。这种状况实际上排除了中小企业投标的可能。

  中小企业市场进入问题存在的原因

  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市场进入问题,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初步分析,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到位,中小企业发展所依托的基础性经济制度还不完善,市场化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等。

  1.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但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自由进入、充分竞争、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保障中小企业产权的法律得不到有效地遵守。例如,垄断行业改革中,利益集团竭力维护既得利益,铁路市场化长期难以推进,政企分开难有进展,存在着名目繁多的政策管制。即看得见的障碍容易突破,真正难以触及的是“玻璃门”之后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以及以按所有制性质、按规模大小判断企业优劣的思维定式。

  2.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尚未提到战略高度,政府观念和职能未转变到位,政策程序不透明,自由裁量权太大,公权力滥用

  第一,政府管理部门观念转变滞后。受GDP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追求大项目、搞大工程、抓国有、求大型。在资源配置上向大企业倾斜,无形中压缩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第二,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职能尚未到位。财税、金融、土地、科技和社会管理等方面服务中小企业的职能远未完善,某些方面甚至还存在歧视。

  第三,政策程序不规范不透明。政府审批行为在程序和规定上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进入和经营成本、提高了市场进入和日常经营的风险,并导致政府部门和办事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如主管部门可以随意找个借口勒令一家企业停业整顿。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机制不健全

  中小企业政策原则性的条文多,可操作性的实质措施少,政策效应难以有效释放出来。同时,政策的宣讲远远不够,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甚至不清楚有哪些相关的政策。此外,对于一些新兴技术的认识,往往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审核期限非常长,导致企业研发成果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市场效益转化,这使得很多小型科技企业在初创期就被拖垮。

  4.缺乏法律法规保障

  现有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是按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的组织形式分类立法的,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容易导致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不平衡发展与不规范运行。而《中小企业促进法》还缺乏实施的相应配套措施。另外,在金融信贷、税收、技术开发、政府采购、人才培训以及限制行业垄断等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致使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诸多制约。

  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建议

  1.优化中小企业主体注册登记制度

  本着“鼓励创业、简化手续”的原则,逐步实现中小企业市场主体登记的准则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照国际惯例,同时考虑国情和出资者能力);简化手续、减少登记费用,实行“一次性手续”,避免不必要的反复,严格控制企业所填表格,简化各种章程条款等。

  2.深化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破除“玻璃门”和“弹簧门”

  按照“自由进入、充分竞争、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建设目标,深化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军工领域改革,对能够放开的行业,尽早放开。消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垄断势力利益的影响,进一步改革前置性审批制度,清理市场准入操作层面实际存在的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障碍。加快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准入的配套政策,加紧制定和优化市场统一准入标准,鼓励有条件、具备资质的中小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给予其足够的市场机会。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规范化。

  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各类认证和收费

  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简化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类认证程序。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规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等。

  4.构建统筹产业竞争力提升、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组织优化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框架

  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产业政策框架,按照“规模中性”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和不同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统筹考虑做大做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在促进做大做强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统筹考虑扶持小企业发展。处理好“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

  5.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限制各种市场垄断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不受侵犯,认真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全面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积极制定配套性的全国性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改变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发展中小企业迈入法制化轨道,形成有利于各种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减少中小企业投标成本,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立法方式规定政府采购、重大项目招投标上给予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机会。在政府采购中,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采购份额,以确保中小企业拥有一块稳定的市场。此外,可以组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定向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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