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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察官的选任与监督

发稿时间:2019-02-28 11:16:22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杨俊彦

  “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监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官是监察制度运行的主体。如何选任优秀的监察官到监察队伍中,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使其更好地履职尽责,是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的事。汉魏以后,对监察官的选任“必举贤才,乃有负謇谔之称,彰才识之誉”。唐代是监察制度长足发展的阶段,形成了所属台、殿、察三院分工明确的独立监察机构——御史台,同时十分重视监察官的选拔任用和监督。《通典·职官六》中写道:“大唐立国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即监察官),故御史复为雄要。”《资治通鉴》《册府元龟》等文献中记录了唐代的一些监察制度和事例,笔者梳理了一下,唐代要求优秀的监察官应具备一些特殊的品质,当然,有的监察官具备了这些品质,成为后世楷模,有的人没有做到这些要求,足以引为警戒。

  忠于职守的精神

  “治国先治吏”,监察制度是维护“吏治”、保障官僚队伍稳定有效的重要制度,因此对监察官选任历来要求绝对忠诚、大公无私。唐代东都留台(洛阳的御史台)御史中丞卢弈,在安禄山大军进攻东都时,其他官员皆已逃跑,他一人独居御史台,与留守李憕誓死抵抗,最后被敌所获,与李憕一同遇害。僖宗时,沙陀军队逼近长安,宦官田令孜挟僖宗来到凤翔,僖宗授太子少傅孔纬为御史大夫,命其率百官赶来。但一些官员因路途艰辛,且田令孜在帝身边,以生病或朝服等丢失为由拒绝前往。孔纬召集三院御史,声泪俱下地说:“我们身受国恩,担任监察官,皇上近在咫尺且多次下诏,我们却不接受命令,这非臣子之义,平民中的故交遇到危急尚相救恤,何况对待君主?为官当献身朝廷,怎能背信弃义!”

  对于擅离职守、欺君罔上的监察官,唐代历任皇帝都是不予容忍的。武则天时,监察御史孙承景出任清边军监军,战后虚报战功,称每次打仗必身先士卒,奋勇杀敌,并画了战图上报。武则天听后赞扬道:“御史乃能尽诚如此!”并提拔其为右肃政台中丞,让侍御史张仁愿为其部下记功。张仁愿十分谨慎,询问孙承景对阵胜负之状,但孙“身实不行,问之皆不能对”。张查明实情之后,以罔上之罪弹劾孙承景,武则天将孙承景贬为崇仁县令,并任命张仁愿为肃政台中丞,检校幽州都督。

  刚正不阿的勇气

  “夫纠察之官,是持邦宪,耳目之任,以司君听。”监察官掌纠劾百官之职,想要胜任本职,“必当罄其謇谔”,不阿附权贵,敢于直言进谏。一些官员因忠謇正直被任命为监察官,如唐高祖时,万年县法曹孙伏伽“诚直,指陈得失,无所回避”,被提拔为侍御史。苏州刺史李栖筠觐见唐代宗,“敷奏祥明,不事权贵”,代宗赞扬他“忠谠”,并让其留下出任御史大夫。一些监察官敢于抨弹,受到皇帝赞赏,同时为官员所忌惮,如唐朝宰相张行成担任侍御史时,“纠劾不避权戚”,皇帝认为他很有能力,对当时的宰相房玄龄说:“观古今用人,皆因媒介,若行成者,朕自举之,无先容也。”唐代御史中丞魏谟弹劾当时的驸马都尉杜中立犯贪赃罪,“贵戚惮之”。也有一些官员因过于耿直而遭人所忌,如颜真卿担任御史大夫时“军国之事,知无不言,为宰相所忌,出为同州刺史”。

  而胆小怕事者,则不宜担任监察官。如文宗时,宰相李固推荐韦温担任给事中,文宗认为给事中掌封驳大权,韦温素来“避事”,只适合做太子宾客之类的官。

  明于礼法的能力

  一方面,监察官的监督对象涉及国家各个领域的官员,没有渊博的学识,不熟知并善于运用法律,就无法胜任。如唐高宗认为杜求仁“有雅才”,就任命他为监察御史;武则天认为张仁愿“有文武才”,即提拔他为殿中侍御史。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如果不能通晓监察业务、了解为政之要、善于体察下情,就无法做好监察工作,因此唐代重视监察官的“学历”和“经历”,监察官多自进士出身,明确监察官应当有基层任职经验。如唐元宗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唐肃宗重申“御史须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

  对才识能力不足胜任监察官者,将及时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如高元裕在担任御史中丞之后,对监察御史杜宣猷、崔郢,侍御史魏中庸、高弘简等无才不称职的监察官“请出之”,将这些人贬至府县任职。

  严于百官的纪律

  监察官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纠察百官的职责,理应成为百官的表率。唐太宗时有个侍御史叫唐临,“在官简肃,甚为当时所称”。对御史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唐玄宗下令予以禁止。当时,唐玄宗听闻御史巡视地方时,“州县祗迎,相望道路;牧宰祗候,僮仆不若”,就发出《戒州县祗候御史诏》,指出“御史出使,举正不法,身苟不正,焉能正人”。要求御史出巡不得作威作福,地方亦不得夹道迎送,大摆宴席,否则对地方官治罪,并贬降御史。

  《唐律疏议》明确对监察官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惩罚要严于一般官员,“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纠弹之官不减”。监察官诬告,也将“反坐”,“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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