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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古为今用”之“用”

发稿时间:2019-02-19 12:58:26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马岭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国家,漫长的岁月塑造出特有的华夏文化,其中有精华也有糟粕,无视这一历史是不现实的,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也是不可取的,还是要“古为今用”。

  “古为今用”关键是用什么?怎么用?中国传统文化有多个面相,我们今天应该采用其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或在每一个当中都采用其中的一部分,进而将其重新组合?那么采用哪些部分?怎么组合?……尤其是,我们目前正处于一个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时期,转型时期不同于已经现代化的时期,那么转型时期的特点是什么?在“古为今用”方面应该“用”什么?怎么“用”?这就需要鉴别,需要做耐心细致的分析、筛选。

  鉴于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笔者在此只是碎片化地试举几例,说明“古为今用”之“用”应具有选择性。

  其一,中庸之道。中庸之道强调阴阳和合,刚柔相济,强调适度、恰当,有分寸,不偏激、不极端,这是超越时代的人类智慧结晶。当我们今天面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与守成、现代与传统的关系时,很需要中庸之道的平衡思维,切忌那种非黑即白的极端态度。如对历史人物的评价要么是高大全式的完全正面,要么是假恶丑式的绝对反面;对改革措施要么全盘否定,要么全盘肯定,而是应从正反两方面、甚至多方面实事求是地分析利弊得失,客观公允地把握现在,规划未来。

  其二,“和而不同”。“和而不同”强调的是“和”,不是“同”,是允许五颜六色,而不是只有单调的一个颜色,是允许有各种声音,而不是只有简单的一个音律。万众一心,人多力量大,众人拾柴火焰高,在小农经济时代的确如此(即使在那时,孔子也强调“和而不同”的多元化格局),到了现代社会,不论是个人还是国家,更多倚重的是创造力,单调的“同”而不是丰富多彩的“和而不同”恰恰是一种苍白,一种无力。“不同”处理得不好确实可能成为乱象,甚至走向分裂,因此我们往往一遇到“不同”就乱了阵脚,无所适从,于是干脆追求一种简单化的“同”,以表面的“同”掩盖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同”,导致一种假象的“同”,最终很可能走向小人式的“同而不和”。“和而不同”并不是五颜六色的简单堆砌,而是有内在机理地共生共存,既丰富又有序,这是很高的境界。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其实“和而不同”的“和”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和”,我们要避免的是极大的不和,是矛盾激化、社会对立,“求大同存小异”就是一种“和而不同”。

  其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强调规矩的重要性,和我们今天讲法律的重要性有相通之处,都是高度重视规范和秩序。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我们很容易推导出没有法律(或法律不能有效实施)社会将陷入混乱,这被历史一再证明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中华民族从来是一个重规矩、讲规矩的民族,但在今天这样一个转型时期,老规矩已经面临瓦解,新的法治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致使社会秩序、基本的职业道德都面临危机。孟子两千年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告诫,今天听起来依然具有极强的现实感,振聋发聩。遵守法治,严惩腐败,治理不良商人,打击违法犯罪,已成为改革的迫切任务。当然我们还应当赋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以新的时代意义,如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往往是极少人为大部分人制定规矩,主要用以约束对方,而自己可以在规矩之外,规矩面前不平等,导致规矩的不公正性,最终全社会的规矩可能面临土崩瓦解。我们今天在制定规矩(立法)时不再把人民排除在外,只有民众参与的立法才能真正保障其基本权利,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

  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普遍遵守的规矩往往被视为“礼”,而“礼治”的一些形式至今仍然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如过去的礼和今天的法都是公开的,都通过各种方式的宣传教育使其在所处的社会中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礼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性并不亚于法治社会中的法。我们今天要改变的是“礼”的某些陈旧内容,如对个人自由的过多干预、森严的等级秩序、血缘与人情重于规则和制度的关系学,而不是要改变人们守规矩的习惯。法治社会保障个人权利,但这并不是放纵无法无天的任性胡为,而是强调法治下的自由。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乘客为自己方便而阻拦火车正点启动,强占他人座位不服司乘人员管理,在机场拒不接受安检而大吵大闹,甚至在公交车上对司机大打出手……不仅在礼治社会会因“没规矩”而受罚,在法治社会也会因其违法而受到制裁。■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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