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文化国企”是从原来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演变而来,随着党的十六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的逐步实施。“文化国企”浮出水面,其公益性和特殊性也非同一般。因此,明确“文化国企”的概念,定位和如何监管已是当务之急。本文试图抛砖引玉,以引起有关学者与专家之讨论。
一、“文化国企”的概念
“文化国企”是指在文化产业领域由国家作为出资人组建的全资、独资、合资和国有控股的经营性企业。根据目前我国“文化国企”的实际情况,其业务范围大致分为以下五类:
1、出版业:主要指以出版报刊、杂志、书籍等出版物为主营业务的出版社、出版公司、报社、杂志社等
2、演艺业:主要指以进行对外演出或公开播放影片为主营业务的剧院、剧团、演出公司(院线)等。
3、影视业:主要指以拍摄和播放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及广播节目为主营业务的影业公司、电影制片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
4、网络传媒业:主要指以互联网为载体提供信息服务、广告服务、传播服务及相关延伸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新型传媒企业,如新华网、人民网等。
5、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其他文化国企。
二、“文化国企”的定位
在我国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以前,涉及上述业务的单位基本为事业单位,参照行政体制予以管理。经费主要由财政支出负担,人员参照政府公务员管理。因为所有单位不属于企业,也就不存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而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后,文化领域的大多数业务开始放开,除一些业务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和行政许可外,放开竞争是必然趋势。而在竞争中必然出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而“文化国企”则应与其他民营企业有不同的定位。
首先文化事业领域中的所有企业都要坚决贯彻“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文艺为大众服务的改革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报道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弘扬当代中国的社会正气,并在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方面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文化领域中的所有企业都要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摒弃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的思想。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只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才是文化企业改革的真正成功。作为文化产业领域的企业,只有导向正确,才能实现长远发展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克服短期行为。
其次,“文化国企”与其他文化企业的不同定位在于不能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要充分认识文化国企的公益性和特殊性。一方面担当着传播先进文化,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肩负有支持发表不同意见和思想言论、发现和挖掘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真知灼见的社会责任。只要是公益性的文化事业,或者是理性的异见传播,甚至是抨击时弊的言论都应以包容的姿态给予支持。
第三、要按照“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对公益性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认真区分“文化国企”与其他文化企业的不同定位和分类管理。明确“文化国企”的边界,应引导“文化国企”退出竞争性文化产业领域,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至于具体的操作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化产业政策予以明确。
第四、对于“文化国企”承担的公益性业务应给予财政补贴的扶植和税收减免的优惠。
三、文化国企的监管
鉴于“文化国企”的特殊定位,也应该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以前由于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化管理,所以文化单位大多隶属于政府部门管理。如出版业由新闻出版署管理;广播电视台由国家广电总局管理;文化演出公司由文化部管理等。文化事业体制改革拉开序幕以后,中央和国务院已明确暂由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牵头对“文化国企”进行改革。但由于中央宣传部是党的宣传部门,指导性的方针可以确定,但具体工作难于操作。因此,“文化国企”的改革首先要明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我认为目前应参照其他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出资人。监管工作可继续维持原有部委的管理格局,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化还应成立“中国文化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国企统一监管。实行出资单位和监管单位分开。参照此项改革,现在我国金融业的国有银行业、证券业企业也应划归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应单独成立金融国资委,其业务监管已有银监会和证监会。这样就实现了我国所有国有企业的出资与监管分开,各个领域的国有企业一视同仁。至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到位问题则应另行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