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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条例放宽外资银行准入

发稿时间:2014-12-22 00:00:00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而言,一是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二是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除此之外,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原来规定的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也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方针,对外资银行更好地落实国民待遇,尤其是降低对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相关标准,过去在对这类机构国内监管机构要求过于严格,限制了其在华发展的步伐。”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比起刚进入中国市场时的快速扩张,近两年,外资银行在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根据各在华主要外资银行2013年年报,业绩下滑已成为普遍现象,只有少数外资银行净利润同比实现正增长。业内人士分析称,随着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扩展,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业务“重合”比例越来越高,竞争日趋激烈,而外资银行在规模、资产和网络方面都明显处于竞争劣势。

  “这些年外资银行在华发展趋缓,与管制较多有一些关联。未来,减少管制将有利于为外资银行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郭田勇说。

  不过,一位外资银行人士对记者坦言,放松相应管制可能效果不会太明显,毕竟该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早已经在中国布局,还没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也不会因此就在中国投资。

  “近年来很多中资银行谋求在境外布局,现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准入门槛的放开体现了决策层对金融开放的态度,不过,从整个金融环境来看,国内利率市场化提速,存款脱媒、业务转型等都是亟须面临的挑战,那么,外资行在境内需要适应大环境的同时,其业务发展也需要更具特色。”某股份制银行战略发展部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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