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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资金闭合管理“港式”监管暂不可期

发稿时间:2014-04-14 00:00:00

      沪港通的落地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人说,沪港通敲开了普通投资者资金出海大门,2倍于QFII的增量资金有望入市,活水就要南来;也有人说,沪港通没有打破存量资金博弈的格局,也不会打开所谓大盘蓝筹股的上涨空间。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近日称,针对“沪港通”下一步将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并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进行补充,协调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以及制定相关细则。

  增量资金有限

  沪港交易所近日联合公告称,上证所和港交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试点初期的投资额度为沪股通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对此有券商分析师称,沪股通的3000亿元资金额度将为沪市提供较大的资金增量。上证所4月11日单日总成交金额仅为1116.46亿元,相比较而言3000亿元的额度并不小。比如,安信证券分析师洪锦屏就认为参照QFII的持股市值可达1566亿人民币,由于沪股通的3000亿元仅能投资股市,因此其带来的增量资金可达QFII的2倍。

  但业内持不同意见的较多。安信证券另外的两位分析师杨建海与贺立认为,港股通比沪股通影响更大。“港股个人投资者较少,对A股影响不大,而机构投资者原来就有QFII这一通道,因此沪股通对投资者影响较小;A股个人投资者多,由于换汇和开户等形成的交易成本较高,此次放开影响更大。”

  国信证券郦彬的态度更为保守。他认为沪港通并没有打破存量资金博弈的格局,并不会打开所谓大盘蓝筹股的上涨空间。另一方面,沪港通一定程度上替代了QFII/RQFII的通道功能,会替代而不全是增量,而且本身QFII/RQFII的额度也没有用足。

  “3000亿的规模太小,影响不大。”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比上证所单日千亿的交易额而言,3000亿额度是不小,但是应该对比的是超过15万亿的总市值,而非交易额。

  与QFII、QDII等有异

  沪港交易所联合公告亦称,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

  对此,首先需要明确沪港通与QFII、QDII等投资渠道的差异。张晓军此前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提问时称,在制度安排上,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有较大不同,资金实施闭合管理。一是业务载体不同,沪港通是以两地交易所为载体;QFII等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载体;二是投资方向不同,沪港通包含两个投资方向;QFII等都是单向的投资方式。三是交易货币不同,沪港通仅以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QFII的投资者以美元等外币进行投资。四是跨境资金管理方式不同,沪港通对资金实施闭合路径管理,卖出证券获得的资金必须沿原路径返回,不能留存在当地市场;QFII等买卖证券的资金可以留存在当地市场。五是投资者的自主性不同,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港通自由选择试点股票直接进行投资;对于QFII等,额度申请、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的主体均为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间接向对方市场进行投资,无法自由选择投资标的。

  “虽然沪港通的计价仍然是以原来货币计价,比如港股是以港币计价,但是交易都是以人民币进行交易。”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这就扩大了香港的离岸市场。

  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沪港通并非一个孤立的政策,而是中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安信证券经济学家高善文在评价沪港通时称:“在资金和上市公司可以自由两地选择的情况下,交易费用低的制度会胜出。这会迫使内地加快注册制导向的改革和市场化导向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形成以开放带动改革的局面。

  “港式”监管短期难现

  沪港通会带来沪市与香港股市的趋同,在境内很大程度上存有共识。比如T+0制度,虽然发言人上周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并未表示近期推出的可能性,但依然有不少业内人士预期,A股大盘蓝筹的T+0制度可以期待。

  但是目前而言,两地的监管可能短期内并不会趋同。

  张晓军表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规则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

  从监管对象来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三个方面。具体安排如下:一是对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二是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三是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对方监管机构颁发牌照并进行监管。

  对于投资者,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即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监管。“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张晓军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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