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起航
6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此《征求意见稿》将从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方面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约束减持行为
“《征求意见稿》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锁定期结束后,在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这是重大利好。”第一创业证券总部高级投资顾问石雄如是说。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此外,《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根据《征求意见稿》,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允许别人减持是不对的,但不透明也是不对的。这几条都加大了约束力,通过披露使得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说。
改革新股发行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企业进入IPO程序后,符合监管要求、获得批准的,便可发公司债。我们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亮点就是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企业即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根据《征求意见稿》,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证券监管部门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在新股配售方式方面,新股发行网下配售拟向社保公募倾斜。根据《征求意见稿》,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征求意见稿》同时调整了网下配售比例: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据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到6月21日结束,结束后监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并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