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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监察体系筑牢法治根基

发稿时间:2018-05-11 13:47:19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彭飞

  摘要:随着立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权威高效的自我监督体制机制将不断健全,惩治腐败的效率将持续提高。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必能释放强大的治理效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不竭动力。

  “制定监察法将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依法实施监察,才能从根本上制度上遏制腐败,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全国两会会场上,代表委员热议监察法草案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如何让立法更好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牵动会场内外。

  从已经公布的监察法草案看,一套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呼之欲出。日前风靡朋友圈的新媒体作品《当监察法遇上孙悟空》,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析了这部法律草案中的“大招”:监察对象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员逃匿到国(境)外,监察机关已经掌握比较确凿的证据的,可开展境外追逃合作……形式创新的解读,向全社会传达出一个明确信号:这部法律草案,和每一位公职人员息息相关。

  既回应现实问题,又彰显法治精神,是监察法草案的鲜明特色。“法者,治之端也”。作为贯彻落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制定监察法正是要在法律层面解决国家治理中的现实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如何将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监察立法的不变初心。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部法律草案的形成,吸收了大量来源于实践的好做法、好经验。2016年12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率先在北京、山西、浙江三个省市展开试点;2017年11月,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今年2月,随着广西大新县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全国省、市、县三级监督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伴随实践脚步,立法工作亦同步推进、稳步开展。改革试点的第一现场,恰为立法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由此形成的经验和智慧,与专家建议、公众意见一道融合汇聚,不仅为完善监察法草案提供了智力支持,更彰显着法律文本的实践理性,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筑牢法治根基。

  监察法的制定过程,也是顶层设计带动制度完善的典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既要立足当前、直面问题,在解决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上下功夫;又要着眼未来、登高望远,在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顶层设计上着力。回想改革试点刚铺开的时候,曾有专家学者就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的关系提出疑问,这一疑惑在今年两会得到了解答。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为改革与法律修改提供了宪法支持。监察法草案总则第一条,也专门作出了“根据宪法”的明确表述。可以说,这是一部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同时又“着眼未来、登高望远”的法律草案。

  有理由相信,随着立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权威高效的自我监督体制机制将不断健全,惩治腐败的效率将持续提高。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必能释放强大的治理效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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