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发展道路。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从安徽凤阳小岗村开始的大包干,揭开了基层乡村经济基础的变革。随着乡村经济基础的变革,群众也有了表达利益、维护利益、改善生活的需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出现,解决了转型期乡村治理的真空和无序状态,从上层建筑层面创造了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契合的政治制度,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表达群众利益诉求、提供群众公共服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的民主进程中,正是有了这一源于基层乡村群众的伟大制度创制,群众的民主愿望、民主素质、民主要求、民主能力不断得到提升。同时,这一制度的创新不仅推动了乡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层面的蓬勃发展,而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年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走出了一条“问题驱动—制度创制—国家认可”的良性发展道路。这是一条具有本土特色的中国式基层民主的发展道路,它立足中国实际,同时又与世界民主发展趋势相契合,是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的典型表现。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保证
进入新时代,基层村庄内部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多样化的格局基本形成,村庄流动性大大增强,作为市场经济构成要素的人、财、物的流动性相比计划体制下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尤其是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后的基层乡村发展环境,更与税费时代的乡村发展条件、发展背景极其不同。此时国家不仅不再从基层乡村汲取,反而通过各种途径向基层乡村反哺。这不仅为基层乡村实现振兴战略提供了宽松的发展环境,而且为乡村振兴提供了资金、政策等各个层面的推动力和政策支持条件。税费改革之后的乡村开始由外部力量推动的发展逐步转向内生力量引导之下的发展。从当前乡村振兴的内外因辩证关系角度考察,外因包括资金、政策、制度是振兴的条件,内因尤其是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主体性、参与性才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主导力量。通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乡贤理事会等,基层群众能够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利益,充分调动基层群众实现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主体性、参与性,从而成为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关键
众所周知,传统的基层乡村是熟人社会,其治理典型地体现为宗法自治下的治理。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层乡村的熟人社会性质和宗法治理,然而,熟人社会性质的改变和宗法治理的逐步消逝并不代表乡村的法治化水平就会自动提升。当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着法治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已经影响到乡村自治能力的提升和群众自治权的实现。随着基层民主建设的不断推进,诸多新兴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试图通过种种方式参与基层治理,影响基层决策,从而最大化自身利益。此时,迫切需要以完备的法律规范新兴力量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框架内保障基层社会的稳定和乡村的良性运行,实现乡村的振兴。通过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表达诉求、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从而最终建立基层民主法治新秩序,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实现党在基层领导的有效载体
党的十九大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在基层乡村,三者的统一主要体现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法定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基层群众对于村庄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法定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基层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第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法定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党在基层乡村的领导地位。可以说,一方面,党在基层乡村的领导是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的,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又保证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顺利推进。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有效载体,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进程中,党在乡村的领导地位必将不断巩固,依法治国进程必将在乡村基层不断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水平必将在乡村基层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