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是国家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现阶段,我国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已逐步完善,但农村地区的养老水平相对滞后,这使得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呈现出一定的“碎片化”格局,阻碍了城镇化的推进,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相关主体需基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现状,针对“碎片化”格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整合化”手段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处于探索发展期
近年来,我国参保人数不断增长,截至2006年末,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为18649万人,而截至2016年末,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88777万人。同时,对于在职工作人员,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障的全覆盖;对于社会流动人员,社会养老保障也正在逐步普及。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处于探索发展期,由于制度不够健全,有一部分群众选择放弃养老保险。弃保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二是私人小型企业的职工;三是农民工;四是工作不稳定的务工人员。上述四大群体大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或是由于个人收入较低而被动弃保,或是由于对养老保险缺乏信心,对缴纳保险的预期收益持悲观态度而主动弃保。上述现象的出现,势必会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此外,社保体系总体呈现出“碎片化”特征,这种“碎片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覆盖面较窄,享受社保的人数有限,社保项目亟待扩充;二是公平性相对缺失,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普通企业之间具有不同的养老保障体系。
社保体系“碎片化”的三大表现形式
一是城乡社保二元分割。在社保覆盖方面,一方面,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多样化,而农村的社会保障项目较为单一;另一方面,在已有的社会保障项目中,二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截至2016年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我国近65%的人口,参保人数达到了8.88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0%,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不足50%。在保障金的缴纳及领取方面,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支出明显低于城镇。此外,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运行管理水平已较为成熟,服务质量也较高,而农村地区养老保障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专业化的管理体系尚未形成,管理重复、空白等现象仍然存在,服务质量也相对较低。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双轨并存。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障体系仍然存在双轨并存的现象,二者在养老保障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首先,长期以来养老金统筹缴纳方面差异较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一般由企业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则由国家和单位共同承担,个人无需缴纳相关费用。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颁布实施,宣告了养老待遇“双轨制”正式终结。但时至今日,各省市对该决定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一致,真正实现养老金并轨仍任重道远。其次,在养老金领取方面,企业职工的养老金代替率约为50%,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达到90%,这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滞后存在较大关联,也影响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
三是社保统筹层次较低,异地转移困难。社保统筹层次较低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的社保管理各自为营,难以实现社保的转移接续。虽然目前国家已出台相关规定,允许社保转移,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社保异地转移的实际落实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这会对社保的可持续性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这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指明了未来发展的方向。
社会养老保障如何由“碎片化”走向“整合化”
社会养老保障由“碎片化”走向“整合化”,首先应加强中央调控、完善顶层制度设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应承担养老保障管理的重要责任,通过加强调控、完善各项制度,着力实现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公平。第一,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目标设计,重视将基层实践与顶层设计相结合。国家应完善养老保障的相关制度,逐步消除养老保障中的身份限制,以覆盖面广、无歧视、可持续性强为养老保障发展的重要目标。第二,正确看待养老保障中的双轨制问题,逐步实现双轨并行。在并轨的过程中,应不断整合、优化各项养老体制,提高养老保障的可持续性。国家应加强对并轨过程的统筹管理,推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多层次、多元化发展,避免并轨中出现“一刀切”等问题。第三,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障的全国统筹,打破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障壁垒。一方面,国家应逐步制定统一的养老保障改革机制,制定差异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各地区养老保障的统一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对各地区养老金缴纳、领取人数的动态监控。同时,还应实现养老金缴纳年限的灵活化分段设置,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为人们提供更多选择,进一步减少退保现象。
其次,要明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所承担的责任。在解决养老保障“碎片化”问题的过程中,应做到分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承担宏观规划、管理的职责。政府不仅应重视对养老保障的统筹管理,还应着力维护不同地区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地方政府应积极响应、落实国家关于养老保障的相关政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养老保障标准,切实推动本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此外,社会各界力量应明确自身所承担的职责,企业应积极承担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责任。
再次,要加强财政支持,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实质是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我们要不断充实社会资源,加快经济发展,为养老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其一,政府应平衡不同代际之间的利益,使养老保障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共同发展,加大对养老保障的财政补贴,提高养老保障的财政支出比例。此外,我们还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养老基金进行增值管理。同时,还应着力构建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养老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其二,政府应重视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控制物价水平,保证居民收入与物价水平基本一致,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其三,加快职业福利、慈善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养老保障的主体多元化、路径多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