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商华建议制定国有高校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权益分享条例,明确高校与职务发明人有权利采取约定方式确认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发明人(团队)可享有不低于70%知识产权比例。
转移转化完成“三部曲”
3月1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恒说:“党中央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我们新发展理念里最重要的一个要素。科技成果转化是必需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其中涉及很多内容,有两点备受关注,一是不低于50%,二是对无形国有资产转化的规定。
吴恒解释道,“不低于50%就是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要向科技人员倾斜。如果有约定的话,科技人员和这个单位的分配应该不低于50%。”
2015年以来,国家修订颁布了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着力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现有工作和各个环节勾连起来,同时明确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改革突破方向。
上述一系列举措使得很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问题得以解决。但谢商华调研发现,近两年来,除少数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有一定起色外,全国大部分高校院所并没有明显的起色,“这说明现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制度,还没有彻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转移难的深层次问题”。
现有规定制约权属共享
谢商华认为,制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移的深层次问题,简单说就是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不能共有和不能先确权、后转化转移。主要原因是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谢商华指出,这两条规定实质上是不允许职务发明的权属共享。这就出现了高校有权利但无动力,而有动力、有能力的职务发明人又无权利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
“职务发明无论是对外转让、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还是自行生产,都要费心费力且存在巨大风险,但赚了钱又是公家的,作为高校管理者也得不到什么好处,有的只是付出、责任和风险,因此科研院校没有动力把职务发明推向市场。”谢商华说。
与此同时,不转化转移反而不用麻烦、不用承担责任和风险。一般来说,高校院所都不愿劳神费力去转化转移。
谢商华提醒,就算高校院所确实有积极性转化转移,倘若没有科技人员的配合,发明创造的价值将大打折扣,转化转移很难成功。虽然依照现有规定,高校院所转化转移职务发明后,应当给职务发明人奖励,可以奖励股权、分红、报酬等,但奖励权是一种被动权利,不包括交易权、定价权等权利,不可以继承,且具有延迟性和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对科技人员激励不够的问题。
建议知识产权混合所有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谢商华认为,应当制定国有高校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权益分享条例,将职务发明由现行的“单位所有”,改变为高校与职务发明人约定“混合所有”。
“从产权经济学看,人力资本的有效激励首先取决于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产权激励是对人力资本的首要激励,是最具激励效应的途径与方法。通过所有权分享赋予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能够促进科研人员与受让方构建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职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转移。”谢商华说。
谢商华提出,高校与职务发明人有权利采取约定方式确认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发明人(团队)可享有不低于70%知识产权比例,适用于既有知识产权分割确权和新知识产权共同申请。同时,将现行制度中“先转化转移、后确权”的规定,改为“先确权、后转化转移”。
谢商华提醒,目前高校的大多数知识产权是为了结题、报奖和职称晋升等而申请的,而非为了市场价值而申请。将事后奖励权改变为事先知识产权,给予了职务发明人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可以鼓励职务发明人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都重视成果的可转化转移价值,从而产生出更多的可转化转移科技成果,极大改善科技成果供给侧结构,以解决可转化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
据了解,四川已经在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探索如何激发创新者动力和活力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2017年,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四川省科技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我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试点的十五条措施》,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首批在全省20所高校院所试点。此举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肯定。
作为这项重要改革的亲历者、参与者,谢商华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由于给予科研人员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可以鼓励职务发明人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都重视成果的可转化转移价值,从而产生更多可转化转移的科技成果,极大提升高价值专利的转化转移率,提高推动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