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鼓励其提供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并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保费可以税前列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省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保险机构可投资养老产业。《意见》明确,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
积极推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多渠道扩大养老资金来源;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
《意见》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我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记者 吴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