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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房产税改革不宜操之过急

发稿时间:2012-03-02 00:00:00

  据知情人士透露,近期,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已被明确要求,结合住建部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总结评估重庆、上海两地征收房产税的经验,尽快给出一个向全国推广的试点方案时间表。(《21世纪经济报道》3月1日)

  房产税作为结构性减税改革的一部分,要结合整个税制改革进行。按照学者的解释,国家进行的结构性减税,不只是减税,而是有增有减的改革,增税就是房产税、资源税等改革,而减税则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改革。从改革的进程来看,今年1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在上海试点,下一步要扩大试点范围。房产税改革试点要早于增值税,从去年1月28日开始,在上海和重庆试点。可是笔者认为从改革的紧迫性来看,增值税要比房产税重要和紧迫。增值税改革推进才能推广房产税改革。在增值税改革没有大踏步推进的情况下,房产税改革也不能单兵突进。因为增值税改革没有实现突破,特别是基本税率不能降低,那么税收收入增幅很难下降,在税收收入不降的背景下,又要推出向个人直接征收的房产税,则会遇到民意方面的阻力。

  在当前经济发展因素的不确定性决定房产税改革要谨慎。当前,欧洲危机持续发酵,美国等主要经济体增长放缓,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经营困难,加上国内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并不是太好。这样导致居民收入增幅较慢。在居民收入增幅较慢的情况下,征收房产税显然不现实,也不利于保护中产阶级的利益。当然,在改革过程中,国家很可能将第一套住房给予免税。可是,按照房产税改革目标定位,如果要代替土地财政,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话,仅对二三套住房征税是不够的。这点,从重庆上海试点情况就能看出。比如重庆2011年预计可征收房产税约为1亿-1.2亿元人民币,占当地政府财政收入2900亿元的0.04%,而2011年重庆土地出让金收入820 亿元。上海也是如此,2001年预计征收房产税3亿元,土地财政收入为1510亿元。

  最重要的是,房产税改革不能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涉及对非国有资产征收,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去年2月份重庆上海试点房产税时,没有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引起广泛质疑。当然,启动人大立法程序可能延缓改革进程,也达不到试点改革中成功就推行不成功就放弃的效果。但是,无论什么理由,只要向个人征税,就必须要征求个人意见,也就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征税,特别是房产税改革。但是,从立法层面推进房产税改革,官方层面好像还没有准备好。另外,从个人财产公开程度、征税成本、纳税人遵从等方面,对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改革来说也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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