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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履职就要追责

发稿时间:2017-11-13 09:31:42
来源:新华社作者:记者 熊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这一办法的发布将如何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国务院新闻办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对此进行了解读。

  火灾防控形势严峻:城市高风险和农村低设防并存

  据介绍,当前我国火灾防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高风险的城市火灾防控和低设防的农村火灾防控形势并存。

  我国高层建筑数量达到61万多栋,居世界第一。此外,全国1万个超1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10万多个大中城市中的城中村、10万多家的各类化工易燃易爆企业增加了火灾防控的风险。

  跟城市相比,我国农村消防装备力量相对薄弱。农村消防规划、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水源不足。农村消防规划相比城市比较滞后,相当多的农村乡镇几乎没有消防规划。据统计,近年来将近50%以上的亡人火灾发生在农村。

  同时,消防工作任务与消防力量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据统计,全国的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力量仅有2万多人,公安现役制的灭火力量15万人,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差距较大。

  于建华介绍,近年来,城乡火灾事故原因普遍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较为宏观,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不够具体。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顽症”。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于建华介绍,办法强调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在责任追究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前移责任追究:不依法履职也要追责

  办法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对高危单位要求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设立安全经理,有条件的要聘请专门的消防注册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经理。

  于建华表示,办法在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责任目标的考评。国务院每年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对省级政府考核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的参考依据。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在涉及消防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隐患的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没有履行职责,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追责。

  此外,办法还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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