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政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为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问责提供了制度依据。要从规范决策程序、明确问责主体、细化问责内容、开展决策失误评估、严格问责执行方式、加强配套办法制定等六个方面精准发力,联动配合,不断提升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实效。
规范决策程序
程序化决策是能够规范决策行为,保障决策科学的有效办法。重大决策都是由一系列相关的程序衔接形成的,如果能够做到决策程序的每个关口科学规范,那么决策失误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在决策目标的选取阶段,要特别注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防止决策信息缺失和决策信息不透明;在决策方案的设计和论证阶段,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民意调查和反馈机制,要把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广泛调查民情、倾听民意,还要召集相关利益群体的决策听证会,以及专家学者组成的论证会,以预估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在决策实施阶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相关执行机关信息的反馈,对具体决策事项适时进行修正完善。如果领导干部在以上几个方面能做到决策环节的科学有效,将会大大减少决策失误行为出现,反之,决策环节方面的表现,就将成为他在决策失误发生后被问责的重要依据。
细化问责内容
以往对决策失误问责的规定多存在内容界定不清,范围涵盖不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对适用问责的决策失误情况进行明细。比如,可将决策失误进行问责的情形界定为: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由于盲目随意决策造成失误的,要予以问责;个人专权造成决策失误的,要予以问责;违反决策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问责;为了追求政绩、急功近利、谋取个人私利导致决策失误的,要进行问责;在集体决策时,提出错误意见的也要进行问责,等等。这样可把对社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和不主动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各类行为纳入问责范畴,提高问责的覆盖面,让党政干部充分认识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避免人人有权、人人不负责现象的出现。
明确问责主体
当决策失误发生了并且予以确认后,那么由谁对决策失误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由于对决策失误问责涉及面广,事项复杂,牵涉利害关系多,那么能够对决策失误者进行责任追究的主体最好是官方的主体,而且是地位高于决策失误者的主体,以权力去制约权力才能取得较好的问责效果。
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为体现重视,由各地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这个小组主要起到协调和组织的作用,增强决策失误问责工作开展的权威性。
成立问责建议机构。这个机构主要由党的纪委(包括合署办公的监察局)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能是根据查明的决策失误性质和问题的严重程度,出具问责意见和建议。
成立决策问责执行机构。因为很多党政干部身份的多重性,也就造成追究责任时既有党纪处分,又会有行政处分,严重的还要法纪处理。为此,要综合纪委、人大常委会、检察院和法院的力量进行处理。总之,通过明确责任追究主体,维护其权威地位,加强其进行决策失误问责工作开展的领导力。
组建决策失误评估机构
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有多大,问题严重程度怎样,我们既要看问责建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同时还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鉴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应该是独立于问责与被问责主体之外,既可以是官方性质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而且以非官方的组织为主,其从业人员往往具有党政部门相关工作经历,有相当的专业知识背景,熟悉各类党纪条例和法律法规,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由于该机构是独立的法人,从业人员具有经济和社会地位的相对独立性,与问责、被问责主体都没有太多利益关联,所以选取其进行决策失误评估对于提高办案透明度,提高可行性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进行决策失误调查时,问责处理机关还会根据掌握的材料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决策失误责任人进行审核,决策失误责任人如果对相关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违背事实的,本人还可以就某些事项进行申诉,合理的意见将作为减轻处分的依据,如果没有事实证明评估报告的不当之处,就应该严格按照评估报告进行问责。这种引进第三方的评估模式,既解决了办案方涉及利害关系放不开手脚、有时难以做到公正的问题,又可以解决被问责者的心理质疑,可谓是一种问责双方和社会大众都能接受的较好方式。
严格问责执行
再好的问责制度,如果不能执行也将是一纸空文,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达不到提高决策科学性和规范性的目的。为此,要对造成决策失误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积极问责,严格问责执行方式。当然,由于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多样,损失程度不一,相对应的问责方式也有不同的针对性。
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宏观界定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原则性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化。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或者过错程度比较轻微的决策者,主要是从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如责令作出检查或者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对于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得当造成决策失误的党政干部,对其要作出扣除绩效薪金、降级、责令辞职等处罚;对于由主观臆断、谋求私利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对其进行撤职、赔偿经济损失等惩罚;对于决策失误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涉及违法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对那些因决策失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事件曝光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干扰阻碍决策失误问责调查的,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等,要对决策失误责任人从重惩处。通过对决策失误责任人的严格问责,形成强大威慑气场,使得党政领导干部提高对科学决策的重视,减少决策失误行为的发生。
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强化责任意识,更好推动工作持久高效。对此,应加强配套办法制定,放大问责效应。一是建立被问责干部后续管理使用办法,不搞一棍子打死,给他们“出路”,让他们“东山再起”规范化、合法化,使其能够更好地吸取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聪明才智。二是加快建立操作性强的容错减责免责办法。让那些出于公心干事,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出现的失误能够被包容、减责甚至免责,切实解除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怕“因公受伤”的后顾之忧。三是高度重视推进依法问责。问责必须沿着法治化道路前进才有出路,才能长久。所以,各地各部门制定问责办法、细则,确定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清单,必须注重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等有机结合,做到依法确责、依法问责。四是注重问责的系统性建设。当前不少地方和部门的问责办法不可谓不多,问责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问责呈现了“丛林化”“孤岛化”“碎片化”,缺乏体系性、协调性,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当前的监督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权责体例设计等着手,解决问责的体制“缺位”问题,为问责提供制度保障。通过以上努力,真正达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